广州写了书面房产赠予后没过户可以撤销吗?
某夫妻欲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遂委托律师起草协议,并作了律师见证,夫妻二人私z下里就这么将名下房产通过签订赠与协议的形式赠与了儿子,但在过户前,丈夫反悔了,想撤销赠与,可撤销不?
律师解答: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赠与合同也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所以,只要赠与方发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方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为生效。
但是,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出于公平考虑,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原则。因此合同法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等社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夫妻双方私z下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赠与合同生效,但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双方还是可以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
另外需注意,---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若---后一方反悔不配合过户,另一方可---要求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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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女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律师解答: 如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2007年10月1日之前买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2007年10月1日之后买的房屋属于按份共有。
对于男女恋爱期间所购共有房屋,在感情不合分手后如何分割的问题。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则视为等额享有。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权的分割应以等分为原则,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等其他因素。可见,因共有关系性质不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也不同。
在<物权法>---之前,<民通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如何快速判离咨询,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共有人均不能举证证明共有性质是按份共有,则应推定为共同共有。而<物权法>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一规定改变了<民通意见>对共有性质的推定规则,将共有性质不明的情形推定为按份共有,除非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客观情形。因此在<物权法>施行后,法z院审理共有财产分割------,应首先考虑应适用何种法律来认定共有关系性质,这就涉及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此前形成的共有关系性质的认定不具有溯及力。因此,<物权法>施行前形成的共有关系应适用<民通意见>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为共同共有,而<物权法>施行后形成的共有关系则应适用<物权法>百零三条的规定为按份共有。
广州---他人犯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
律师解答:需要他人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现实生活中有伪z造的结z婚证、结婚照、居委会证明等证据,具体请咨询律师。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女与被告赵男在2012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被告赵男、廖女在2013年2月19日生育一子赵某,可推算出廖女怀孕时间为李女与赵男结婚之前,而不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男、廖女均称赵男已经搬离住所,两人已经分手;现有证据均证实被告廖女在自诉人李女找其之前并不知道赵男已婚有配偶的事实;天河区田园街人口和---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天河区华港西街11号604房是一名---与两岁多的幼儿两个人居住;本案其他证人证言、自诉人李女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自诉人李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赵男与廖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指控被告人赵男、廖女犯重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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