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咨询----诉z讼律师-婚前买房分割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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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2-17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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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后才取得产权的房屋如何认定和分割?




  律师解答: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无论首付还是全款,---后才取得产权的,都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时因房屋未获得权属只能处理居住问题。具体分割此类房屋时,应当考量到如果按揭---z款的,---后有用个人财产偿还房---的因素。如果---后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或者全款,---后取得产权的,婚前买房分割咨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此类房屋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区分的重要标准应当是出资的来源,而不是单纯以产权登记为---前还是---后为标准。具体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对---后取得产权的房屋,主张为共同财产的一方应当对房屋购房的出资时间、出资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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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时意外伤害保险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伤残保险金、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不能分,误工津贴保险金能分。




意外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公司的基本给付责任,其派生责任还包括给付、误工给付,---费给付和遗属生活费给付等责任。例如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保险金、误工津贴保险金和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其中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都具有人身性质。根据<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规定,夫妻一方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和补偿金等费用均为其个人财产。理由在于,一是该费用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关系,是对---人和抚慰的专门费用,其赔偿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二是该费用并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夫妻另一方也未对该费用的取得尽到协力义务。根据该规定,上述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伤残保险金、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都具有人身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误工津贴保险金则是针对夫妻一方因---害耽误工作而减少收入进行的补偿,一般不具有人身性。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工资、奖金,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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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姻期间接受的房产赠与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张静律师解答:如有明确说明是赠与给夫妻一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无明确说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要求分割。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产是否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首先,从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证实,被告母亲等人于1985年9月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其出地、他人出资建房,建成后被告母亲及包括被告在内的子女可分得其中一栋房产居住使用。其后,上述房产于1996年4月30日经房管部门向被告就金贵街x房发放使用权证,从而确定被告为房屋的权属人。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的房产使用权主体可有不同,两者的权利、义务亦不尽相同,权属关系相互独立。因此,即使涉案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原使用权人确为被告家人,仍应按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使用人确定该房产的归属。其次,现原、被告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存有争议,但即便涉案房产双方确未出资,房屋于1996年登记使用权人为被告一人,应视为被告受赠所得的财产。此时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证据证实被告受赠时已由赠与人明确表示仅赠与被告一人的情况下,被告受赠财产应为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均未对上述房产进行---约定,原告要求分得其中1/2使用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再次,鉴于原告表示不愿意将房屋使用权方所有,本院尊重原告的意见,在本案中仅确定房屋使用权由原、被告各占1/2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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