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咨询-房屋买卖合同---律师-广州海珠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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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7-24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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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中可能多出哪些税费?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征a地---补偿---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除了常规---的税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印花z税、契税等)之外,还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税费。不可小觑的是,这些税费的数额不小,且因为容易忽视,广州海珠区咨询,前期往往没有计入预算,直到后期发现后又引发由谁缴交的争议。它们的出现,也是导致买卖交易终止的原因之一。

常见的潜在税费有三种,土地出让金便是其一。根据规定,商品房性质的经济适用房,虽然其房产性质为商品房,但是土地为划拨转让性质,因此在上市交易前,根据相关规定要---一笔土地出让金。且其缴交标准,是根据房屋产权面积来计算,而非土地权属面积,两者之间可能相差四五倍,而多数购房者不清楚此类情况,等过户交税时才发现,就容易发生争议和---。

还有一种潜在税费,即继承或赠与的房产,再次转让交易时需---一笔差额税,且这笔税费较高。具体算法为本次交易价减去继承或赠与时的彼时市场价,---中间差额的20%。也就是说,以当前交易价100万元,10年前市场价50万元来计算,转让继承或赠与房产时,不包括其他常规税费的情况下,还要---税费10万元。

另外,有些多年前享受免契税政策的房产,如今交易时还需补交契税。而具体是否需要补交,补交标准多少,得查档后才知道。在一般情况下,早期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房源,没有---契税记录的,基本上都要补交契税。

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委托品牌中介买卖,中介机构都会事先将各项税费的明细列举出来,并在前提沟通时,---如何计算咨询,将这笔费用告知双方,协调由谁缴交的问题。如果是买卖双方自行交易,或是为防止政策变动引发---,那么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各项税费以及可能出现的税费由谁缴交的问题,以免因为税费缴交问题而导致买不成房子。


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请律师 退定金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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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定金---如何处理?

    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定金---,具体可区分三种情形处理:

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

   即在能够认定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形下,---意进行磋商外,应根据<担z保法解释>15条关于“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z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处理。

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所谓“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实务认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

   例如,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中未约定的与商品房买卖有关的内容,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经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收受定金后,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致使该商品房项目未能建设或未能按原约定建设等情形。

   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形下,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4条后段关于“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处理。2006年第8期刊载的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案的裁判要旨进一步明确,“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a高人a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3、因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过错

   即在当事人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均有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形下,宜作如下处理:不适用种情形的定金罚则;对已交付的定金,比照第2种情形处理;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进行磋商的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在---违约或者---进行磋商的情形下,若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有定金条款,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广州二手房买卖---中多出的税费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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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中多出的税费谁承担?

    双方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来承担税费,到了缴税时发现要交的税费比预料的多很多,这时谁也不愿意承担这多出来的---,谁也说服不了谁,只能到法a院说理去。法a院对这种情况会怎么办?

案情: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为税费的承担产生争议,谁也不愿意承担多出来的---,导致未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双方诉至法a院。

法a院:法a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合同中虽有几处关于税费承担的约定,但有些约定前后矛盾,有些地方约定不明,综合来看,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鉴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均同意解除合同,法a院予以确认,退定金退首付咨询,由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因为双方约定不明造成的,故由此造成的后果属双方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对于双方互相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车位买卖---咨询,法a院均不予支持。: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协议;2、房主退还买方已付房款;3、驳回双方的其他请求。

律师---:本案---表面上看是因为双方对税费承担约定不明,其实真正的原因是税费数额过多超出原来的预想值。由于近年来税费政策变化比较大,包括中介在内都难以准确计算---。然而---是重要的交易成本之一,买卖双方对此都比较看重。为避免此类---,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何分担税费,包括将来出现新税费的分担,还有如果出现因为不成功,多出的费用如何分担,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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