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不配合办理---z款咨询-萝岗区咨询-擅长存量房买卖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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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8-22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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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套房有两本房产z证,发生---如何索赔?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征a地---补偿---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一套房有两本房产z证,发生---如何索赔?

案情:

    李某借给王某200万元,双方约定了期限和利息,王某将名下房产一处给李某,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了登记。债z务到期后,王某因无力偿还债z务以房产抵债。李某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另有人对该房屋持有房产z证,且登记时间早于王某,因此不能办理过户。由于王某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卖家不配合办理---z款咨询,李某无法实现债z权,于是提起行政赔偿,要求房管局赔偿损失200万元及利息。---,王某所持房产z证是王某通过虚构事实---取的。本案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本案赔偿责任由房屋登记---错误登记行为产生,性质属行政赔偿责任,法a院应根据房管局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

1.房管局未尽合理---义务。物权法第z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办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也有相同规定。本案房管局在---登记发证后,又为王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造成“一房两证”,尔后又对该房产进行登记,明显违背以上法律规定。因此房管局办理房屋登记的行为违z法且存在明显过错。

2.房管局因错误登记而形成的责任的性质。---法实施后,这类行为被规定为行政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房管局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萝岗区咨询,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明知房产已由他人办理了房屋登记,又为自己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登记,属于故意欺---,存在过错明显。李某基于对房管局登记行为的---,将200万元借出,房管局未尽到审慎职责,也有过错,因此法a院根据房管局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房管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广州二手房买卖中网签合同与之前的合同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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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网签,就是房屋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网上予以公布,用户可以根据网签号对合同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根据目前房屋交易的流程,网签是办理房屋过户的前提条件,但是网签与否并不会对房屋买卖双方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如果已经签订网签合同,而网签合同的约定与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约定不一致,一般以对外公示的网签合同为准。

<房屋买卖协议>系买方、卖方及中介三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其上有三方的签字盖章,协议具备房屋坐落、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手续、履行期限、中介费用等主要条款,合同已经成立。该<房屋买卖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网签时房地产主管部门为了维护房屋买卖市场秩序,要求双方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公示,一方擅自卖掉子女房咨询,系物权转移的程序,并非合同生效的---条件,网签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广州欠缴物业费的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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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因5年未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至法a院,徐先生辩称,时效为2年,前面3年的物业费已过时效。法a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同意支付二年的物业服务费,应视为徐先生对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事实的---;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处于持续性状态,同时通过邮寄信件方式,表明物业公司并未放弃主张相应权利。因此徐先生的请求不能得到法a院支持。

律师---: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间的物业服务费之债z务履行是否超过时效。a高人a院<关于审理民事---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z务分期履行的,时效期间从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介---房产信息咨询,徐先生给物业服务费的方式为分期履行,这使得各期物业服务费的支付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否认物业服务费这一债z务的整体性。从每一期物业费的债z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分别计算时效,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z权人因---其债z权超过时效而频繁主张权利,动摇了双方之间的合同基础,也背离了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

前3年,物业公司以信函方式向徐先生催交物业服务费;此后亦一直在为诉争房屋实际提供物业服务,双方间的债z权债z务关系处于连续状态,因此纵观全案,物业公司未怠于行使权利。徐先生认为本案已经超过时效,并无法律依据。

时效制度存在的初衷,是为了禁止权利---,维护交易秩序稳定。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是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所承担的主要义务,目前较多的做法是按年支付。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为一年一签,那么一份合同确定的付款期可能成为一个时效的起算点: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是两年一签甚至多年一签,那么时效起算时间就不是以每一付款期为起点独立计算,而是将多次付款行为视作一个整体,从后一期开始计算。按期支付物业费,体现的是业主一方对物业服务协议和物业服务工作的尊重,能够彰显业主诚信负责的态度,是小区可续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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