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母的房屋登记在其中一个子女名下,其他子女还有份吗?
律师---:父母一方、一方健在时,房产未赠与而登记在某子女名下,在父母后应认定为遗产,由众子女共同继承。
案情简介:1912年,王某出嫁,随丈夫至外地生活。1944年,王某父---。1946年,王某父母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长子王某名下。1948年,王某母---。1962年至1979年期间,王某、王某、王某弟先后---。1988年,王某继承人在房产管理部门有关登记材料中填写房屋系祖产。2006年,王某两子登记为房屋产权人。2012年,王某、王某弟继承人---王某继承人,要求分割房屋。
法z院认为:诉争房屋系王某父母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土地所有权1946年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当时王某母尚健在,且王某弟一家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无证据证明系王某父母将涉案房屋及土地---给王某。1988年,王某继承人在房产管理部门有关登记材料中所填写内容,可反映出王某继承人---涉案房屋为王某兄弟所共有,说明了1946年王某系作为两兄弟代表进行登记。
王某从1912年出嫁后搬离涉案房屋,随丈夫至外地生活,距离1946年土地所有权登记已30余年。王某在父母---前回娘家---父母,王某对涉案房屋及土地登记在王某名下应当知情,但王某生前对此---提出异议,应认定王某对涉案房屋放弃所有权和丧失权利。至于1988年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王某兄弟法定继承人共同财产之事实。
至于2006年王某子分别所作房产登记,因无其他权利人放弃权利证据,应认定本次登记为错误登记,并不影响其他权利人按民事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在被继承人后,作为继承财产的房屋错误登记在部分继承人名下,并不能改变房屋共有权状态,亦并不能以时效已过否定其他权利人要求确认并分割房屋的实体权利。故法z院按法定继承原则,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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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户z口的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吗?
咨询:老人农村户z口,子女城市户z口,能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呢?
律师解答:可以继承老房居住,但不能翻修,居住到房屋自然倒塌后由村里收回宅基地。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的条件
1.同属于一个农村集体组织,这个是重要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不管是否一起生活,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申请自己的宅基地,也就是没有单独分户出去,是可以继承宅基地的。
二、不能继承宅基地的情况
1、同样是农村户z口,但是不属于一个农村集体组织的,无法继承。
2、同属一个农村集体组织,自己已经申请宅基地,则无法再继承宅基地。
3、子女户z口已经是城市户z口、宅基地无法继承。
4、如果子女较多,父母在世之前,同属一个集体组织没有明确将宅基地继承给谁,没有和父母一起去申请符合宅基地继承条件的,也是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
三,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宅基地是本村村民拥有使用权,不能交易和继承
宅基地是村集体的土地,村集体拥有所有权,广州海珠区咨询,而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老人是农业户z口,老人如果过世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子女为城镇户z口,不属于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自然也就没有宅基地。
2老人在宅基地上已建的房产,继承权公证咨询,可以继承,但不能兴建房屋。
如果老人在农村已有房产,是可以继承的。如果房屋被征用,房屋征用的补贴,子女是可以继承分配的。如果老人过世,子女可以继承,房屋被征用出租等房屋的补贴和收益。但不能翻新,兴建房屋,翻新兴建房屋属于宅基地使用权范畴,死z亡赔偿金继承分割咨询,因为子女是城镇户z口,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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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房产办理过户,一定要办继承权公证吗?
律师解答:以前需要,2016年7月5日后不需要了。
房产部门在办理继承或遗赠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除非当事人持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否则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不然不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该规则的依据是1991年<司z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即“遗嘱人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出具的‘遗嘱公---’,和‘遗嘱继承权公---’或‘接受遗赠公---’,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操作规则执行了20多年,之后在z高人z院一个公---例中被认定无效。
让人幸喜的是,2016年7月5日,司z法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z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赞!在此之前,未对此---明确---或解释的情况下,房产价值评估咨询,仅仅是一篇z高院公---例表明不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估计全国大部分房产登记---很难主动改革,公证---或许也更不愿意放弃这一块“肥肉”。2016年7月5日,司z法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z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个问题以后不应该再有争议了。继承或接受遗赠房屋,申请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时,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房产登记---不应再---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未办理继承权公证不应成为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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