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卖家义务咨询-广州咨询-擅长二手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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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9-11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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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二手房入住后发现房屋漏水怎么办?

  张律师解答:鉴于房屋已经过户,法z院一般不会判解除合同,合同约定不清怎么办,但可以要求卖家维护房屋,另外承担几个月的租金损失。

相关案例:

温某购买李某房屋后,支付了首期房款42.8万元,剩余50万元房款约定以按揭---z款的方式支付。房屋产权后登记至温某名下。温某接收房屋后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时发现原本贴了墙纸的房间墙壁存在多处渗水、漏水和发霉的痕迹,卫生间也漏水---,温某立即将该情况告知李某并要求其维修,李某以房屋出售时不存在漏水问题、温某及家人已多次查看过房屋为由---维修,温某即刻通知---z款银行暂停支付房款。双方因此发生---。

法z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已交付买方使用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买方应依约支付房款。即使房屋存在漏水、渗水现象,亦属于瑕疵担z保的问题,买方应以正当的方式主张权利,其擅自停止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判令买方向卖方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

因房屋一经交付给买方即发现有漏水、渗水现象,买方亦及时通知了卖方,故房屋虽已交付使用,卖方仍应承担房屋的瑕疵担z保责任,故判令卖方对房屋漏水、渗水处予以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另因漏水、渗水对于正常使用房屋确有一定影响,房屋维修亦需要时间,综合考虑日常维修的时间、双方对于损失产生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由卖方承担房屋维修租金损失。遂判z决买方温某向卖方李某支付50万元房款及利息,卖方李某聘请有---的维修单位对案涉房屋的漏水、渗水部位予以修复,买方温某在卖方李某进行维修时承担开门、提供维修便利等协助义务,维修费用由卖方李某支付,卖方李某向买方温某支付涉案房屋4个月的租金损失。


广州以房抵债的,---履行z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吗?

  张律师解答:不可以,法z院会驳回---。如下面这个---,---人到期无法---,---人---履行z房屋买卖合同,法z院释明后仍不肯变更诉z讼请求,法z院后驳回了其---,不过还好诉z讼费也全部退了。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何某---要求确认涉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由邝某返还涉案房屋及协助办理房屋涂销抵z押和过户手续,是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来---主张权利。---明,何某于2014年5月28日与欧某签订<借z款合同>,向欧某借z款909600元,广州咨询,并将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39号x房房屋作抵z押担z保;之后,又办理公证委托书,授权邱某有权办理涉案房屋的涂销抵z押登记手续及有权代为出售房屋;邱某根据该委托书,再与邝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作价102万元转让给邝某。结合欧某所出具<收据>中“收到邝某支付给我的,之前垫付购买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39号606房的款项102万元”的内容,反映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收益人是欧某的事实,据此,应认定上述<存量房买卖合同>是作为前面<借z款合同>的担z保,双方交易的基础关系是民间借z---法律关系。参照第二十四条第z一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z---合同的担z保,借z款到期后借z款人不能---,二手房卖家义务咨询,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z法z院应当按照民间借z---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z讼请求。当事人---变更的,人民z法z院裁定驳回---”的规定,本案何某理应针对民间借z---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现经本院释明后,何某仍然坚持原来的诉z讼请求,---变更,据此,本案应驳回---。依照<------民事诉z讼法>第z一百五十四条第z一款第(三)项、;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裁定如下:驳回何某的---。本案一审---受理费13980元退回给何某。



广州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履行义务晚了两天能解除合同吗?

  律师解答:看合同约定,如果约定晚1天就能解除合同的话就可以。但实践中合同一般不会这样约定,一般是约定延期超过15天另一方才能解除合同的。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合某公司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z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需解决的争议焦点在于交易中是否存在相关违约行为、如何确定其性质和法律后果。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言之:买方须在2013年8月24日签约当天交付定金(实际已于2013年7月5日交付),卖方迟应在5日后即2013年8月29日提供齐全办理银z行---z款所需资料;买方在2013年9月2日签署按揭文件后,应在5日内即2013年9月7日前提供齐全办理银z行---z款所需资料;银z行在2013年9月26日出具了同意---z款通知书,对方违约举证找律师,则买卖双方迟在五个工作日后即2013年10月9日配合完成本次交易的递件手续。而事实上:卖方在2013年9月9日到10日间、买方在2013年9月12日才补齐相关资料,双方均有迟延,买方至少比卖方又拖后2日;在卖方多次催促下,买方后落实的递件时间为2013年10月12日,比原定时限拖后3日。尽管买方辩称有中介公司通知不周、---z款合同银z行未来得及盖章等事由,但不可否认其曾以工作、病恙、请假难等个人因素屡屡推托,与卖方沟通时态度也不够友好,导致矛盾发生,在此---,买方确已对卖方构成违约,买方所举第三方的原因,不影响其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买方应在2013年8月24日签约后15日内签署银z行按揭文件,实际签署时间在2013年9月2日,离时限届满尚余6日,因此买方在2013年9月12日补齐资料后并未使办理按揭手续的进度滞后于卖方在合同订立时预期的合理范围;合同中仅明确了延期交房、---付款超过15日的,可单方面行使解除权,比照有关违约责任条款,在买方只迟延3日及约到2013年10月12日递件的情况下,卖方就在当月14日---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缺乏合同依据;从目前看,买方已按约定支付了前期房款,银z行已审批同意按揭---z款,办理递件的各项手续都已齐备,买方与合某公司之后已分别向卖方发函要求继续履约,可见买方违约尚未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卖方主张解除合同亦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故此不予支持。

基于以---析,对两原告有权没收买方已付定金及楼款共10万元不予退还的相应诉求,不予支持;但买方因迟延履行义务共计5日,须参照合同约定标准每日以未付房款的0.05%向两原告支付---:(总房款58万元-已付房款10万元)×0.05%×5日=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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