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法z院管吗?
律师解答: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只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属于已发证后的土地权属争议,仍然需由政z府先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确认,---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z讼。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z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争议---)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z府作出处理决定。”据此,被告具有对原告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进行处理的职责。
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被告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决定,法z院---的是该不予受理决定的---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争议---受理:(一)土地------;。因此,被告认定涉案土地已经明确土地使用权故决定对原告提出的调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撤销。原告提出的土地使用权调处申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争议---受理的情形,被告应当对原告的调处申请予以受理并作出处理意见。原告请求撤销涉案不予受理决定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确认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属于人民政z府---调处的范畴,不属于法z院行政诉z讼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作---。
律师解答:无效,土地用途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擅自改变,就此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堆放余泥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的合同性质是使用土地用于堆放石场余泥,是用于非农建设,因此涉案并非是朱某主张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应是某合作社主张的土地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涉案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与租赁合同区别咨询,却被增城县民政---石场基于<堆放余泥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的约定用于堆放石场余泥,用于非农建设。因此,法z院认为,<堆放余泥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违反了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因<堆放余泥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被认定无效,则自始无效,越秀区咨询,不存在该协议是否终止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
(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集体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租赁合同无效咨询,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z口也外迁的;
(3)由于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土地征z地补偿咨询,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
(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5)由于洪涝地z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破z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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