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方合同与网签合同不一致,以哪份为准?
律师解答: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网签合同与三方合同约定的---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后续产生很多---。其实,无论是报低交易价格逃避交易税费还是报高交易价格---取---z款而签订金额不一致的网签合同,都还是以真实履行的三方合同为准。因为实践中双方一般都会另外签订一个<交易价格确认书>,且微信聊天证据,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和时间也都是以三方合同为准的。卖家如果提出已网签合同为准,一般法z院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买家为做低首付,网签合同的价格高于三方合同,过户后卖家---交房,要求按网签合同价格收取房款。法z院后认定三方合同才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判卖家立即交房并支付---交房的---。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薛卖家要求黄买家按照127号<合同>履行,而黄买家要求薛卖家按照424号<合同>履行,本案需要确定的是哪一份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424号<合同>明确约定“甲乙双方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打印并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仅用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均以本合同为准。”,127号<合同>为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的备案合同,双方签订127号<合同>后,无约定127号<合同>取代424号<合同>,海珠区咨询,按照上述约定,双方真实履行的是424号<合同>。其次,从履行行为看,424号<合同>约定的房款为93万元,首期款为13万元(含定金),薛卖家出具给黄买家的<收据>金额为11.5万元,较为符合;而127号<合同>约定的房款为115万元,首期款为34.5万元,薛卖家在黄买家实际已经向其转款34.5万元的情况下,又转账给黄买家23万元,实际出具给黄买家首期款的收据仍为11.5万元,表明其并不是按照127号<合同>的约定收取黄买家首期款34.5万元;此外从总房款的支付情况看,黄买家已向薛卖家付清93万元房款,符合424号<合同>的约定,故薛卖家主张双方实际按照127号<合同>履行缺乏事实依据。应以424号<合同>确立薛卖家与黄买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广州因行政区划变更导致学z位房失去学z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张律师解答:若学z位是二手房买家购房的主要原因,因行政区划变更后导致涉案房产不再带学z位,则双方对交易的不再履行都不具有过错,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卖家已收的定金应返还给买家。
判z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买卖双方是否违约,法z院在此作如下分析:
首先,胡某虽主张徐某及广东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诺案涉房产系云山小学学z位房,因行政区划改变导致其购买越秀区学z位房的目的不能实现,但其所举证据仅录音,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存量房买卖合同>亦仅载明学z位未被占用,并未明示案涉房产具体对应的学z位,故胡某以此主张徐某违约,理据不足,法z院不予支持。
其次,房屋归属的行政区划涉及学z位、户籍等实际利益,是房屋交易中的重要因素。而行政区域的划分是---行为,案涉房屋的行政区划信息已由---于2016年公开发布,胡某、徐某均可通过公开渠道获知。因此,徐某作为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及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合同应写条款咨询,但其在签订合同一时没有---案涉房屋的准确行政区划,存在过错。同理,胡某作为正常成年人及买方,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理应核实房屋的相关信息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如若行政区划和学z位是其购买案涉房产的首要考虑因素,则胡某更应全z面、慎重核实房屋所属行政区划,而并非仅凭---及徐某、某家公司陈述就签订合同,故胡某亦存在过错。
再次,徐某主张胡某以各种理由(包括无法供楼、---z款利率可能上调、银行可能不批---z款)拒不履行案涉合同,虽然其提交的---及微信---中,胡某多次提及若---z款利率上调即要求徐某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但仅为胡某假设性语言,且根据---可知,胡某积极配合按揭公司及某家公司提供办理按揭---z款及网签、过户手续的相关资料,而案涉房产预约过户取消的原因系因行政区划变更,部分条款没约定咨询,徐某需重新办理不动产---,非胡某之过错,故徐某主张胡某违约,法z院不予支持。
综上,双方均对合同不再履行存在过错,未成年子女房产出售咨询,徐某应向胡某返还定金10万元;z胡某并未取得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权;胡某诉请徐某支付---理据不足,徐某反诉请求胡某支付---理据不足,法z院均予以驳回。
广州父母出巨资给儿子买房,算赠予还是借z款?
张律师解答:根据具体案情,一般没有明确说明是赠予的话,法z院会认定为借z款。
相关案例:
2015年5月,儿子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为243万元,采用按揭---z款的方式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0万元给儿子小陈。儿子小陈与女z友结婚后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父亲认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儿子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利的---,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为此父子二人各执一词,发生---。
法z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当今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的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z法裁判所确认。
210万元的一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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