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外地户a口居民购买宅基地房---怎么办?
问:
您好,我是城市居民,九三年的时候,在农村购买了一处院落,现在该院落面临---,我想知道该处院落涉及房屋征a地---会如何处理?
答:
你好,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征a地补偿安置的处理,一般遵守---部门的处理与协商决定,并尊重房屋买卖双方的协议。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可视同折价转让于买受人,作为买受人的你虽然不能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但仍可以享受依附于无效合同权责关系的债a权性财产权利,同时,出卖人所取得的房款中,实际上包含了宅基地部分的非a法收益,在---时对买受人一方而言构成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损失。
因此,对于房屋征a地---中价值转换形式的---安置利益,买受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是房屋作价款(一般是房屋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情况)应买受人所有;二是带有出卖人身份性质的安置利益,---相关用地部门一般会确认归于出卖人,广州花都区咨询,则现在出卖人应当以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对买受人因无效合同所致安置利益损失的赔偿。法z院在审理过程中通常会综合考虑公平诚信原则,根据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出卖人家庭成员---受益情况以及买受人现实居住情况,合理分配安置利益的归属,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获得安置利益中的大部分。根据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态,所作的处理不同。如果安置利益为经济补偿,---腾房法律咨询,则由买卖双方分别取得补偿款,性质上是安置补偿款归出卖人,由出卖人以其中的一部分对买受人予以赔偿。如果安置利益是优惠购买安置房屋,则按安置放市场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价由双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行安排给出卖人集体宅基地或者连带房屋的,则由出卖人给买受人适当居住利益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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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是不是一律无效?
律师解答:不是的,时间比较久远的,一般买卖超过十年以上的,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认定合同有效。
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农村房屋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而目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皆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而房屋出卖方在---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因土地升值、---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原则。因此如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将---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的社会根基,违反诚实---的卖房者获益,而遵守诚实---的买房者却蒙受损失,卖方赢得了却要承担---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而买方获得了赔偿却要面临腾房搬迁。
在我国房屋被赋予了很多社会意义,房屋不仅是居住场所,也体现为居住人的财产、社会依附关系。尤其是房屋买卖大多发生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经过多年的经营,房屋买受人对涉案房屋已具有了---的认同感,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确认合同无效意味着买受人稳定的生活将面临---改变,在感情上难以接受。并且大多买卖行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支付了房款,很多办理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甚至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因此,需要认真---房屋买卖的现实情况,包括合同履行、房屋的权属、是否经过登记、有无翻建、是否具备腾房条件等。
在实践中要全z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尤其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差异受到的损失,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对于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补偿利益,而---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应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z---、有利于规范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以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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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人在共有的宅基地上建房,其他家庭成员有份吗?
李老大和李老二是两兄弟,父母死后,分家后的哥哥和弟弟共同继承了父母---在一个院子内的几间平房,但没有就宅基地使用权分别确权。2003年,哥哥提出要翻建房屋,除了占有老房宅基地外,还占了院子空地一角。哥哥在征求弟弟意见时,弟弟未反对。房屋盖好后,哥哥和弟弟因其他事情闹矛盾。弟弟---哥哥占用院子空地一角,其土地使用权属于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哥哥了弟弟行使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要求哥哥要么拆除、要么补偿1万元。弟弟的要求是否适当?
律师解答:哥哥和弟弟在继承父母房屋后没有就宅基地的情况分别确权,父母原有的宅基地应由哥哥和弟弟共同使用,或者共同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基本精神,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使用时应该共同协商。哥哥重建房屋时,征求过弟弟的意见,弟弟并未对此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自己享有的宅基地共同使用权。房屋建成后,---法z院评估结果咨询,弟弟再主张该宅基地共同使用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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