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咨询-一手楼买卖合同律师-商铺买卖争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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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4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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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手楼新房买卖合同

---a款合同打---找律师

广州商品房交房时发现被了怎么办?

     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是指交付的商品房存在权等他项权利。

    <合同法>第a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签认购书后退定金咨询,负有---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合同法>第a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a一百五十条的义务。”

   因此,对于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权等他项权利的,若开发商在销售该商品房时未明确告知已设定了权等他项权利,商品房交付时该瑕疵仍然存在的,购房人可以---接收房屋。

  a高人a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广州海珠区咨询,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明的事实或者提供商品房预售---明;(二)故意---所售房屋已经的事实;(三)故意---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可见,开发商私自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是否能判到一倍赔偿,还要综合考虑购房人所购房---上涨幅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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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交楼时开发商应提供哪些资料和文件?

  2009年7月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推出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因此,在此后签订新版合同,须同时具备下列交楼条件(合同第十二条): “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报告>和规划、公a安消防、人防、---出具的---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a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

(合同第十六条):“业主和开发商进屋验收交接时,商铺买卖争议咨询,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公a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a久使用证明材料。

(五)人防、---出具的---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房地产(住宅)保--->。

(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

(九)其他合同约定的条件。上述文件中,(一)至(五)项应出示原件并向乙方(业主)提供加盖甲方(开发商)公章的复印件;(六)、(七)项应载明水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甲方应提供已加盖公章的原件给乙方;(八)项应交由乙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交房---咨询,乙方有权---收楼,由此产生的---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由此可见,新版合同对于交楼条件的约定十分复杂,购房者在验房时应当仔细逐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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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人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怎么办?

    在不少项目中,购房人因自身原因,未按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前来办理入住手续,致使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双方对此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承担以及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由此产生了---。

  依据<合同法>第a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因购房人自身原因,致使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应由购房人承担,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也由购房人承担。为减少因此而发生的---,建议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与购房人进行明确约定。

二、交付通知的问题

  书面通知与口头通知,首先发出该通知的时间要在房屋交付期限之內,其次该通知必須是书面形式,后是发出该通知的時候,合同所规定交付条件应具备的文件均应完备。如果是仅仅是口头通知或者在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況下发出的通知,均应视为无效的通知,购房者可以不予接受,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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