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债z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有什么风险?
债z权人申请人z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如何提反诉咨询,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后无法执行等。
(一)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
<民事法>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z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
1、对债z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z务人的---权益;
2、对不属于债z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
(二)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
根据<民事法>规定,申请人在人z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或者申请仲裁的,人z院应当解除保全。实践中,债z权人申请人z院采取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z务人的财产后,债z务人可能以---为由,要求债z权人不---,在人z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z权人的债z权落空。
(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后无法执行。
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z权人不及时要求债z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z院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z务人非z法转移等。
(四)人z院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
如z高人z院<关于人z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但在实践中,办案法官素质可能参差不齐,若责任意识不强,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债z务人就可能借机---法律、私自转移查封财产,第三人甚至以其为善意为由对抗执行,使得被转移财产难以追回。又如,在保全时,办案法官因各种原因,对查封物品没有登记造册或清单不详,查封物品不明确,执行中处理查封物品时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执行起来就无所适从等。
广州收到传票不出庭有什么后果?
一般来说,很多人可能---都不会接触到---,上过法z院,到过法庭。法z院对于这些人来说,也是一个的存在,更是害怕接触到法z院文书。所以才会出现诈z---分子利用法z院传票诈z---钱财。但是,若真的收到了法z院出庭传票,你又不出庭,会有什么后果呢?
收到出庭传票不去,有三种后果:
1、拘传到庭
拘传是指人z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针对的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民事法> 109条规定:“人z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只有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适用拘传。在程序上,被z拘传被告必须是通过了两次传票的---,也就是说,在采取拘传之前,法z院必须发两次传票。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使被告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困难,只有没有这些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拘传。<民事法>规定,拘传必须经---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所以,若你是被告,而且是必须到庭参加庭审的,若你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法z院就可以对你实施拘传强制你到庭。
2、按撤诉处理
撤诉针对的是提起的原告。根据<民事法>43条,原告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3、缺席
缺席法z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也就是在你不做任何辩护的情况下作出的,那么结果久可想而知。对于传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人,法z院也可以公告送达,一定期限后,人身损害赔偿咨询,就视为收到。(1)若你是原告。<民事法>45条规定,人z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即你申请撤诉,黄埔区咨询,但是法z院不准,并且给你发传票要你出庭,你不出庭的,就可以缺席。(2)若你是被告<民事法>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
因此——在收到法z院传票之后,一是要核对是否真实,是否诈z---行为,二是若确定真实的,则应该积极出庭应诉。
广州打---被告不来开庭不领传票,公告费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依据民事法第84条的规定,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从本条的规定来看,似乎公告送达应由法z院工作人员到相关的地点进行张贴的方式进行。而目前,依据---z院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的,一律在人z院报上刊登公告的形式进行。但是,人z院报上刊登公告却需要产生一笔费用,即公告费,而该费用的负担问题却并没有相关的处理规定,那么,该项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呢?
当前各地法z院的做法几乎都是让原告一方承担,而且在裁判文书上也不做任何说明,实质上导致原告一方的不小---,真正是让原告一方体会到“赢了---赔了钱”的滋味。或许人有会问,由受送达方承担无法执行,因为受送达方本来就是下落不明,---就找不到,上诉期多少天咨询,怎么承担?这应该是另一方面的问题,费用承理应由谁承担是一个问题,能否实际承担是另一个问题,不能混淆。公告费用可以先由原告方垫付,但必须在裁判文书上说明费用承担问题。或者,也可以作出规定,在执行阶段处理,凡是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费用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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