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方未备案、无商标,商---合同无效可以吗?
律师解答:不可以。
书节选:
根据查明的情况,悦x餐饮公司未就特许经营活动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广州越秀区咨询,也未就“x氏捞吧”标识在食品类商品、服务上获得商标注册。龙某认为应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原审法z院对此分析如下: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及
广州---中,公证费能让对方承担吗?
律师解答:公证费若是---支出的费用,则可以让违约方承担。若不属于必须公证的事项,则不能由违约方承担。如下面这个---,商提供了一份<公--->,以证实公司曾在网络宣传“至2008年初伟某教育……体系过百家”。法z院终认定该内容不是必须公证才能证明的内容,不支持对方承担公证费的诉请。
判z决书节选:
至于3000元公证费的问题,本案是合同---,而非------,法z院关于该笔费用属于伟某公司为---诉z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认定不当。鉴于双方合同并无约定公证费的承担问题,而公证费不属于诉z讼费用的范畴,因此,伟某公司现要求其为履行举证责任而花费的公证费由卢某、王某承担,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卢某等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广州代理服装销售属于委托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
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果是公司授权商使用相关经营资源,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进行经营活动就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书节选:
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本院认为,虽然在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案涉托管协议的性质为委托合同,但对于合同的性质,应当以其实质内容确定,不应由双方当事人合意确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按照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凡x女装托管协议,上诉人设立凡x连锁运作系统,被上诉人根据该系统签订特许权基础下的托管经营协议,经营模式为:由甲方(上诉人,下同)与商场签订合同,商场合同内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卖场装修维护由甲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导购工资和提成及店内各种杂费,乙方(被上诉人,下同)负责市内提货费用、与商场交际公z关等费用、店铺工作人员招聘及日常管理。在该托管协议中,双方还约定了经营的商标为“fashonery1998”、“凡x”品牌,上诉人授予被上诉人在指z定地点内以协议所述商标、名称的使用权及案涉品牌产品的管理权,并约定被上诉人必须在上诉人指z定的商场内开设三家以上的实体店进行销售上述品牌产品,上诉人按照销售结算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管理---”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当保障---,在协议终止后停止使用---等内容。根据国z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双方的托管协议内容,被上诉人并非接受上诉人的委托为其处理有关事务,而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授权使用相关经营资源下进行经营活动。双方所签订的所谓托管协议实质系特许经营合同。原审法z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委托合同---,系对本案合同性质定性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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