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在独z家代理区域内又开了其他店构成违---?
张律师解答:构成。既然是独z家企业代理,结合合同约定,公司不得在该区域内另行发展其他商,或自行开设其他公司,否则构成违约。如下面这个---,虽然是公司的关联公司发展的商,法z院也认定为公司构成违约。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第z一个焦点问题,广州南沙区咨询,捷某公司是否应向吴某返还---金以及一审判z决的---金数额是否合理。本案中,吴某的目的之一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使用捷某公司的经营资源,双方在协议中亦约定吴某为四川省内“洁某”家电清洗设备的总代理,捷某公司对吴某所在代理区域实行独z家代理保护。这就意味着捷某公司不得在该区域内另行发展其他商,或自行开设其他公司,否则会导致吴某在该区域内的独z家代理权不能实现,进而导致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吴某在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证实捷某公司在四川省内成立关联公司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且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协议,使得案外人在吴某享有独z家代理权的区域内同样享有代理权,违反了捷某公司与吴某所签订协议中的义务,一审据此认定捷某公司构成---违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虽然捷某公司上诉主张吴某对于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的成立知情,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而且即使吴某对此知情亦不能简单视为其已与捷某公司就该协议相关约定做出变更,且案外人邓某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与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均不影响对捷某公司违约行为的认定,故本院对捷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广州商---交费构成违---?要付---吗?
律师解答:算违约,要按照合同约定付---,不过法z院可以降低---。另外如公司对商的违约行为一直未提异议,在商---履行后又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则默认为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对合同约定进行了变更,不追究商的违约责任。具体请当面咨询律师。
判z决书节选:
关于违约行为和责任承担的问题。在本案中,王某支付后一笔2万元辅导金的时间是2015年12月9日,该日也支付了设计费1万元,该支付时间与涉案合同约定的全部支付完毕辅导金的后时间相差将近一年,在此期间,贡某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曾就涉案合同的如期履行向王某提出异议,而贡某公司在收到后一笔辅导金和设计费后也没有提出任何迟延履行的异议并同时向王某提供了设计服务,由此可推定双方曾就迟延开店存在协商,双方以实际的履行行为对涉案合同相关义务的履行进行了变更。据此法z院认定双方已经口头协议变更了辅导金、设计费的交纳时间,王某在支付辅导金、设计费的时间上并不存在违约情况,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同时,贡某公司在签订合同之时已经向王某出具了<授权证明书>,在收取设计费之后已经向王某提供了相应的设计服务,帮忙选址收费多少咨询,至此阶段,贡某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基于上述认定,法z院认定“六个月该辅导店仍未开业”的起始时间从“本合同生效后”顺延至辅导金、设计费全部交纳完毕之日即2015年12月9日,符合双方变更合同履行时间的事实,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广州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后可以不续签吗?
三年多前,张女士了某烧烤品牌特许经营系统,获得了该品牌在某市的区域特许经营权。两年的时间里,为了快速将该品牌推向市场,张女士投入了较大的资金,在该市繁华路段先后开设了两家规模不小的---店,---金能退吗咨询,并在当地报纸、---甚至电视专栏节目中陆续做了十多次广告,并将宣传资料直接派送到社区居民家中。从获得区域特许经营权后的第六个月,张女士---到第z一位商,此后---小小的店便在大街小巷陆续开张,张女士的生意越做越红火。两年下来,张女士的投资已经得到了全额---并略有盈余,而张女士看到自己一手打造的繁荣市场,更是期待着此后稳定的经营能使她辛劳过后的收获。然而,特许人的一纸通知却---了张女士的美梦。特许人告知张女士,特许经营合同即将到期,且特许人公司决定不再与张女士续约。张女士急忙找出两年前签订的合同,密密麻麻的字里行间却真的就没有关于续约的半点文字。再找到特许人协商,特许人不再续约的态度却是十分坚决。
此后,张女士眼睁睁地看着特许人以她所在的城市为样板,在周边其他城市都开设了---店,吸引了众多---,这才知道,自己这两年的辛劳是---做了家衣。像这种情况,商应该怎样维护自己---权益呢?
律师解答: 张女士的故事相信不是一个偶然,那些未做精打细算就匆匆签下特许经营合同的区域被特许人身上可能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同样的故事。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之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又在第十三条中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设立这些条款的目的无疑就是为了解决“张女士们”遇到的问题,因为,较长的合同期能够帮助经营者更长久地持有自己的开拓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合同期也是一把双刃剑,当投资失败,难以为继的时候,较长的合同期又阻碍了被特许人早日脱身,否则便可能构成违约。基于被特许人风险的难以预测性,法律给予了被特许人对合同期限长短的单方选择权,而特许人就没有这个---了。但是,即便拥有这一---,被特许人仍将面临痛苦的选择,长短合同各有利弊。
很多人忽略了合同中可以约定的一个权利:续约权。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在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下,一方或双方有权要求续约。就像在租赁合同中,承往往要求合同期满后,私自采购货物咨询,如出仍将该房屋出租,在同等条件下,承享有优先续租权。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也可以约定,如果被特许人在合同期内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在合同期满后要求续约,特许人---以同意。而这“一定条件”可以由双方在初次签订合同时就通过协商一致确定。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对续约的提示,“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说这一法律条文只是“提示”是因为其并没有实际可操作性。合同期满后的协商其实已经是双方利益和实际优势的较量了,就像张女士,在付出了大量资金和辛劳后,看着一手开拓出来的繁荣市场,只要有可能,哪怕委曲求全也会尽量保留住继续经营的权利。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协商”是很难做到“公平合理”的。要想做到“公平合理”,只有在情况还未出现前进行“协商”,没有利益当前,双方才会冷静、平和地商讨条件和方案。作为律师,笔者仍要建议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在拟订有关续约的条款时,要将与续约有关的各种关键条件和程序尽可能地写清楚,例如续约中的费用计算,由谁在何时提出续约,如果就续约条件达成产生争议应如何解决等等,这样,就避免到了合同期满后,双方再因为对续约条款做出不同的解释而发生扯皮。当然,笔者更希望立法---在制订相关---时,也能考虑到鼓励双方谋求长期经营发展,而对续约权进行一些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规范。对于被特许人来说,可以续约的特许经营项目比无续约权的特许经营项目有价值。有明确续约条件和续约程序的特许经营合同比只笼统约定了“期满可以续约”的合同更能保护续约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特许人“过河拆桥”,被特许人应重视续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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