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区咨询----律师-特许人信息---义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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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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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方不符合两店一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有效。“两店一年”只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此规定只是会受行政---,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会导致合同无效。如下面这个---,法z院判z决违反“两店一年”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二审广州---就改判了,撤销了合同无效的判z决项。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品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符合特许经营资格。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z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品某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与黄某签订的<品某餐饮合作合同书>属无效合同,且导致该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品某公司。

二审法z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品某公司向黄某出具的<授权---><致合作商关于品某茶负责声明>以及双方签订的<品某餐饮合作合同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合作内容包含了由品某公司提供标识、商号及企业识别视统筹作为经营资源给黄某使用,但黄某在使用过程中因此被工商行政部分---,要求停止---行为,导致黄某无法按照双方的约定继续经营品某茶店。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黄某要求解除<品某餐饮合作合同书>符---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z决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z法z院(2017)粤0111民初x号民事判z决第二项(即合同无效的判z决项)。







广州时签了好几份合同,还能按一个---打吗?

  张律师解答:可以,不管签多少方合同,本质上都是特许经营合同一个法律关系。所交的款项哪怕有设备款、商标使用费、费、指导费等多个名义,本质上也都是属于费。法z院判z决的时候,都是按一个合同关系一起判z决的。

判z决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关于<服务协议书>与<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的性质。从刘某与品某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内容看,品某公司授权刘某在约定范围开设“某茶”专卖店并销售“某茶”系列产品,对刘某的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情况有指导的权利并进行培训,刘某有权使用“某茶”商业标识,负有协助维护品某公司相关---且不能超出许可产品范围即地域范围使用标识的义务,刘某需向品某公司付款后才获得品某公司的指导培训并免费取得“某茶”标识的使用许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为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上述合同条款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服务协议书>与<项目标识使用协议>虽为两份独立的合同,但属于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






广州后帮忙选址没开店,广州南沙区咨询,能退多少费?

  律师解答:如果有提供选址服务的话,要扣除5000-10000的服务费,其余费要退还。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 关于解除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品牌授权经营合同书>未约定一定期限内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姚某于2017年5月19日与谷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2017年7月19日要求解除该合同,间隔时间较短,且双方均确认姚某并未利用谷某公司的经营资源开店经营,现姚某诉请单方解除合同有理,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特许人信息---义务咨询,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解除时,谷某公司已依约为姚某提供了店面选址服务,必然会产生相应支出。谷某公司另称其因姚某而招聘人员并支付工资,就此提交了职位申请记录、银行回单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并不---证明相关人员系因履行涉案合同而招聘,故谷某公司的上述抗辩不予采纳。综上,装修费租金赔偿咨询,法z院根据公平原则,合同到期没开店退款咨询,综合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姚某单方解除合同等因素,酌情判定谷某公司退回姚某品牌经营费39800元,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谷某公司关于品牌费不需退还的抗辩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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