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收补偿协议签字了还能---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基本不能。如下面这个---,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4年后认为面积补少了,---要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就以不符合无效的情况为由驳回请求。
书节选:
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问题。具体分析如下:涉案协议系陈某与南沙土地开发中心、珠江街征收办公室经协商后于2015年3月9日自愿签订。目前并无证据证明陈某在签约时曾就该协议提出过任何异议,农村房屋---诉z讼咨询,且在陈某与案外人陈某玲、陈某敏的法定继承、分家析产---一案中,亦无证据证明陈某曾提出有关涉案协议无效的抗辩意见。在此情况下,陈某于签约四年后的2019年11月14日向一审提起本案,请求确认涉案协议书无效,显然有违<合同法>第六十条有关“履约”及“诚实---”的规定。一审受理本案后,------认定陈某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的依据不足,并判令驳回陈某该诉请,处理结果并无不当。至于南沙土地开发中心和珠江街征收办公室在与陈某签订涉案协议书前后是否存在程序的情形,并不属于民事中确认合同无效的---范围,本院对此不作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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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买村民的宅基地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属于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宅基地房屋流转。
本案为物权保护---,主要---复某---及复某小学占有使用涉讼房屋是否具有合理依据。现复某---及复某小学主张系由复某---向黄某成购买涉讼房屋后交由复某小学使用,复某---为此提供了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向黄某成、陈某支付了合理对价,宅基地---补偿咨询,同时,复某---、复某小学及陈某均确认涉讼房屋已由复某小学实际占有使用逾二十年。陈某虽对复某---提供的收款收据、等不予确认,并称未收到上述款项,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另陈某自认黄某成及其早于二十多年前已知悉涉讼房屋由复某小学占有使用,但在2018年其委托律师向复某---寄送律师函之前,黄某成及其均未曾向复某---或复某小学主张过任何权利,实有违常理,故法z院对复某---及复某小学的主张予以合理采信,复某---已向黄某成及陈某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其与复某小学对涉讼房屋的占有使用合理有据。因此,陈某主张复某---及复某小学返还涉讼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请,缺乏理据,法z院不予支持。
对于陈某提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的主张。本院认为,复某---与黄某成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属于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宅基地房屋流转,并未违反法律、行政z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陈某亦在庭审中自认除涉讼房屋的宅基地外,其名下还有一处宅基地,涉讼房屋转让不会导致陈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权利的丧失。陈某关于涉讼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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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买卖无效,能否要求按照---补偿标准赔偿?
张静律师解答:如宅基地房屋已经拆除,则可以按照---补偿标准赔偿。如房屋还没有拆除,则可能有的法官按评估的宅基地房屋价值来赔偿,有的按---补偿标准赔偿,不同法官判法可能不一样。如下面这个---,由于宅基地房屋已经拆除,无法评估,终认定按---补偿标准金额的一半赔偿买家。
书节选:
认为,本案系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何买家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陈卖家就买卖宅基地房屋所达成的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关于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本案陈卖家已与---补偿部门签订---补偿合同,且涉案房屋也已经被实际拆除,故陈卖家应将其收取的5000房款返还给何买家。
陈卖家明知农村宅基地住房不能,核算房屋差价损失时按照实际安置补偿面积112.5134平方米计算,因此计算涉案房屋现市场总值为1170139.36元(112.5134平方米×10400元/平方米),陈卖家应向何买家赔偿的损失应为560069.68元[(1170139.36元-50000元)×50%],何买家---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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