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收楼了还能索赔---交楼---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只能索赔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到实际收楼日之间的---交楼---。收楼后就视为放弃对收楼后的时间主张---交楼---了。
书节选:
认为:林某与大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竣工验收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必经环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始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于2000年1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等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备案。”据此,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交付房屋的法定条件。上述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低于法定条件,大某公司直至2017年10月30涉讼房屋,应视为对交楼标准的让渡,故林某要求大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从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7月22日止的---交房------,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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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退款时主张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格式条款,显示公平可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行。一般以这种理由---的,都极易败诉。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况且如果---约定不对等,可以请求法z院调整,并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
判z决书节选:
关于附件补充协议中双方存在争议的条款的效力。罗某、韩某诉称<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银某公司认为上述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针对上述争议,法z院将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认定:首先,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均有罗某、韩某的签名及加按予以确认。罗某、韩某作为完---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该补充协议之前,对该协议内容、条款是否真实、合理负有审慎注意义务,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有合理的认知与判断。其次,罗某、韩某诉请认为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为无效条款的理由为上述条款约定的罗某、韩某违约的情况下与银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及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同,即罗某、韩某违约的情况下,银某公司行使解除权的,罗某、韩某须承担总房款的20%的---,而银某公司违约罗某、韩某行使解除权的,银某公司承担的解除合同---总数为已付购房款的5%且解除权需在15天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罗某、韩某认为其在自身违约的情况下承担的---总房款的20%过高,可根据银某公司的损失情况,申请予以调低,反之如罗某、韩某认为银某公司在违约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不---弥补自身的损失,则罗某、韩某亦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损失主张对该---予以调高。同时,上述关于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内容亦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罗某、韩某与银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的收楼日理解不同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和视为收楼日,违约责任认定咨询,按照通俗理解,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
判z决书节选:
御某公司还提出根据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三款第(2)项“乙方如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甲方有权延期向乙方移交该商品房且无须承担任何延期交房责任:(2)乙方未按甲方明示和要求---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收楼和办z证税、费”的约定,其无需承担---交房的违约责任。法z院认为,第z一,补充协议第二十三条约定樊买家应于收楼日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关于该“收楼日”的理解,根据法z院查明的事实,补充协议部分涉及“收楼日”表述为“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或“收楼日(按本补充协议第十一条规定)”,定金协议争议咨询,即在括号内对收楼日的含义予以明确,而反观补充协议的第二十三条,并未对收楼日作出任何说明,故该收楼日不应按照第十一条中“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进行理解,按照通俗理解,该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第二,根据<御某名邸二期房屋交付通知书>以及所附的<广州御某名邸房屋业主入住应缴费用清单>,均反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于办理入住手续时---。因此,樊买家于办理收楼手续之日---专项维修资金未违反合同约定及御某公司的明示及要求,御某公司主张樊买家未按明示及要求---专项维修资金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御某公司对其未依约交房的行为应承担---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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