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购房者---支付购房款,超过一年了开发商还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如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在一年内提出。如下面这个---,就认定开发商已超出一年的解除权期间,解除权消灭。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德某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对此,没有购房资格咨询,本院分析如下:
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本案中,首先,怎样退房款咨询,案涉<买卖合同>虽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但系德某公司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再向田某出售,且标的物亦为商业用途的商铺,故同。自合同签署至德某公司提起本案,退定金退首付咨询,已远---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故即使其曾享有合同解除权,现该权利也因---未行使而消灭。综上所述,德某公司要求解除涉案<买卖合同>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合同法>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相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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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退款时主张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格式条款,显示公平可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行。一般以这种理由---的,都极易败诉。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况且如果---约定不对等,可以请求法z院调整,并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
判z决书节选:
关于附件补充协议中双方存在争议的条款的效力。罗某、韩某诉称<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银某公司认为上述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针对上述争议,法z院将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认定:首先,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均有罗某、韩某的签名及加按予以确认。罗某、韩某作为完---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该补充协议之前,对该协议内容、条款是否真实、合理负有审慎注意义务,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有合理的认知与判断。其次,罗某、韩某诉请认为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为无效条款的理由为上述条款约定的罗某、韩某违约的情况下与银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及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同,即罗某、韩某违约的情况下,银某公司行使解除权的,罗某、韩某须承担总房款的20%的---,而银某公司违约罗某、韩某行使解除权的,银某公司承担的解除合同---总数为已付购房款的5%且解除权需在15天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罗某、韩某认为其在自身违约的情况下承担的---总房款的20%过高,可根据银某公司的损失情况,申请予以调低,反之如罗某、韩某认为银某公司在违约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不---弥补自身的损失,则罗某、韩某亦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损失主张对该---予以调高。同时,上述关于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内容亦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罗某、韩某与银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广州购买带装修的房屋,对装修不满能---收楼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只能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不能---收楼。
书节选:
至于黄某对装修问题提出的异议问题,虽然涉案房屋系带装修出售,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对房屋的交付条件明确约定“乙方在收楼当日如对室内的装饰、设备提出异议,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维修或支付差价,但乙方不得籍此---收楼,乙方以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不符为由---收楼或---办理收楼手续而引发的---交楼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履行维修及保修责任的,不视作延期交楼,乙方不得---接受该商品房”。<委托装修合同>第六条第3款亦约定“甲方如对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提出异议,由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维修或支付差价。乙方履行维修责任的,广州黄埔区咨询,不视作延期完工”。基于上述约定,装修问题不能作为拒收房屋的理由,经---,黄某对装修提出的异议均属于瑕疵,未证实影响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故黄某以装修存在问题为由主张涉案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涉案房屋仍存在装修问题需要---,银某公司应当依约履行维修及保修义务,如因迟延履行维修义务给黄某造成损失,黄某有权向银某公司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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