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母的宅基地房已经被拆掉重建了,新房其他继承人有份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份,谁出资建的归谁,如果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有证据多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给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包括不能进行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李父和叶母生前就已将戊-37地块上的宅基地房交由李某3拆除重建,李父于2009年---后,叶母将戊-32和戊-34地块上的宅基地房也交由李某3拆除重建,李某1、李某2、李某2(曾用名李某某)当时亦知晓并同意,虽然其称该拆除重建的---于被继承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李某3提交的建房合同和协议、转账记录、收据等---证实系由其出资拆除重建,故作为被继承人李父和叶母遗产的原有的三套宅基地房已经灭失,不能发生继承。李某1、李某2、李某2(曾用名李某某)要求继承涉案的三套宅基地房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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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亲将宅基地房赠与给儿子,广州天河区咨询,其他子女---能---吗?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房一般是登记在户主(父亲)名下,如果是父---己的房子,赠与给哪个子女都可以,如果是全家的房子,只是登记在父亲名下,则看父亲分配得是否公平合理,如果每个子女都有,买卖合同无效赔偿咨询,则合理,如果只给儿子,女儿什么都没有,则可能被重新分配。总之此类---案情复杂,建议带上材料跟律师面谈。如下面这个---,父亲名下几栋宅基地房,将其中一栋宅基地房赠与给某儿子,其他子女------。认为---出了证明,且已经使用多年无争议,好驳回了其他子女要求重新分配的诉求。
书节选: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11号房屋是否已分家给予黄某霞和钟某贵;第二是11号房屋加建的二至四层和旁边加建的之一、之二号房屋的归属问题。
首先,宅基地---补偿咨询,对于11号首层房屋是否已分家给予黄某霞及钟某贵,各方意见不一。依据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火村社区居民会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兹有我基地房屋应为家庭成员的共有房产,并非其一人所有,其只是代表登记。黄某霞及钟某贵本身就是该村村民,应当享有宅基地住房的份额和权利,不存在钟某坤、谢某娣、钟某洪、钟某君所辩称的黄某霞与钟某贵结婚借住房屋的问题。经综合比较,认为<证明>较为客观真实,---采信。黄某霞诉请双方已于2005年9月完成了分家析产,并将11号房屋分配给黄某霞及钟某贵一家的请求---合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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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所得的安置房,子女有份吗?
张静律师解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自己有份,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有出资建房,否则无份。如下面这个---,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安置房写了父亲的名字。其中两个儿子---,认为自己也是家庭成员,安置房自己有份,---确认安置房自己有份。二审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驳回其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xx号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双方均确认是---了三套宅基地房才安置补偿的xx号房屋,梁父、梁某2、梁某3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宅基地证显示,该三套宅基地房在1986年办理宅基地证时均登记在梁父名下,而且xx号房屋的房地产证亦载明该房屋的权属人为梁父,权属来源为1999年新建。根据<民事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双方在一不符合客观现实。而且,即使梁父使用了梁某4、梁某5应分得的---补偿款建造xx号房屋,但物权与---并不能等同,梁某4、梁某5可另案向梁父主张返还。因此,梁某4、梁某5主张xx号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依据不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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