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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6-19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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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寓长期出租的转让合同到底是买卖还是租赁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现在很多公寓因无法过户,都只能签订20年租期的租赁合同。即使名称是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只要不转移房屋所有权,就还是租赁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王某与富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未约定王某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故王某主张与富某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关系理由不成立,法z院不予采纳。<转让合同>合同名称明确为公寓使用权转让,约定了具体转让的物业、交付时间、转让期限、转让费用,并对转让期限到期后的使用期限进行了约定,还对受让人的出租、分租权进行了---,上述约定内容符合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为“出将租赁物交付承使用、收益,承支付租金”的定义,能否---腾房咨询,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成立房屋租赁法律关系。第二条规定:“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因涉讼房屋所在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现已被相关------限期拆除,故富某与王某于2018年8月25日就涉讼房屋签订的<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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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已有住房的买家能对商品房的权查封提执行异议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必须是住房才能排除执行案对房屋的---。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是否享有---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民事权利。首先,本案中,生效民事已认定诺某合伙企业对案涉房屋享有在建工程权,咨询,对以案涉房屋折价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情况下,根据<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其次,根据<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条、第二条的规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权人的权,故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房,消费者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予以支持。但该例外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基本居住权和生存权,故此处的“商品房消费者”应当于符合<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所规定条件的商品房买受人,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不适用该例外规定。本案中,杨某及其配偶名下在广州市共有两套房产,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第(二)项的情形,---房屋使用费咨询,因此,杨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不---排除执行案对案涉房屋的---,杨某的请求---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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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因开发商的原因购房者无法办理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房屋买卖合同有约定从约定,如无约定,则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开发商因自身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要求---付款,一般也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开发商不仅因自身原因导致可以无法办理,买---房找律师陪购,还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一审认定购房者构成违约要支付---,二审改判购房者不构成违约,购房者付清付款,开发商配合办理---,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付款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的付款方式为首付40万元和100万元。因恒某房地产公司的自身原因导致李某无法办理,认定无法办理的责任在于恒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对李某因恒某房地产公司的过错而无法办理时,剩余购房款应如何支付的问题作出约定。因双方在此情况发生后并无因此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李某在恒某房地产公司未能依约履行义务前有权---支付剩余购房款。李某因恒某房地产公司的过错无法办理以支付剩余房款,亦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证,其未支付剩余房款不构成违约;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恒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李某按合同约定承担---付款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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