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咨询-办继承---好的律师-房产价值评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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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6-26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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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怀疑他人材签名过户父母的宅基地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应提起行政,要求撤销他人名下宅基地证。---后凭受理材料,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调取当年过户提交的材料,申请笔迹鉴定,如鉴定是产权人签名,则可能撤销宅基地证。随后再---民事---,处理继承---即可。如下面这个---,怀疑兄弟过户了父母的宅基地,笔迹鉴定出来是其爸爸亲笔签名的,这样也避免了兄弟之间的嫌隙。但需要提醒的是,很多年代久远的宅基地过户材料已经没有保管了,导致无法鉴定,只有年代近的可能会有保管,所以此类---一定要尽快---。



书节选: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其次,本案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是出于家庭成员间的分家析产。原告与两第三人同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某村民,原告与第三人覃敏某为父子关系。原告与第三人杜雪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宅基地房屋析产协议书>,约定将涉案房屋全部产权析产给第三人杜雪某、覃敏某,且将该宅基地使用人更改为第三人杜雪某、覃敏某,并由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某村民会出具证明。之后,被告收到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经过---,被告将变更登记的材料附在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档案中,以表明同意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申请。该院委托广东华生鉴定中心对<宅基地房屋析产协议书>中“覃某”字样及红色指印是否其本人所签署和摁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覃某”字样是原告所写,该红色指印为原告所捺。原告虽然对两份<鉴定意见书>---,要求重新鉴定,但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其重新鉴定申请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诉争变更登记的请求,理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广州同一块宅基地有父子两人的宅基地证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是儿子---其他继承人,了父亲的宅基地,即使同时有两个宅基地也不一定能撤销儿子的宅基地证。如下面这个---,小儿子---大儿子父亲的宅基地,同一块宅基地同时有两个宅基地证。一审认为当时过户程序不---,撤销大儿子的宅基地证。但二审经---后,认为虽然程序有轻微不---,但由于当时大儿子建房,小儿子是同意的,父亲也不反对,故宅基地权属来源是清晰的,改判驳回小儿子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市国规委核发被诉宅基地使用证时涉案宅基地房屋的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首先,涉案宅基地的原权属人骆父在世时,因房屋破旧属于危房,故交由其长子骆大儿出资拆建,而小儿子骆小儿也在房屋拆建之前即声明放弃了新建房屋所有权,承诺所建房屋归骆大儿所有。因此,从传统习俗、骆小儿的声明以及骆大儿出资建成涉案房屋并长期使用收益至今的客观事实,应视为涉案宅基地上的新建房屋属于骆大儿所有。基于宅基地上房屋宅地一体的性质,骆大儿取得涉案宅基地权属来源是清晰的。其次,骆大儿1996年申请核发被诉宅基地证时,已经---、乡镇审批同意,也未有证据证明当时在世的骆父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第三、上诉人市国规委在骆父所有的穗郊高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即向骆大儿核发了被诉宅基地使用证虽然不当,但基于被诉宅基地使用证核发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该程序性瑕疵不应导致被诉宅基地证被撤销,上诉人市国规委可在本生效后对骆父的宅基地使用证另行作出处理。因此,被诉宅基地使用证的核发并无不当,原审撤销被诉宅基地使用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放弃继承权公证反悔咨询,本院予以纠正。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骆翠某、骆小儿的请求。





广州赠与房屋后未过户,赠与有效吗?

  律师解答:赠与房屋后即使未过户,只要将---原件交与了受赠人并且受赠人已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如下面这个---,只是签订了一份赠送书,房产价值评估咨询,并未过户和交与---原件,终认定赠与不成立。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问题为:麦某以<赠送书>为据,主张莫某将涉案房屋赠与其依据是否充分。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首先,关于<赠送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问题。麦某确认该<赠送书>内容为其妻子书写,落款处没有莫某签名或按捺指印。对于该<赠送书>缺少基本的形式要件问题,麦某对此称落款处加盖的红色小为莫某的,宅基地擅自更名咨询,但经过核对原件,该字迹模糊,无法辨别具体姓名。由于麦某提交的<赠送书>不具备基本的形式要件,因此该<赠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关于麦某以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为由,认为莫某已实际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其的问题。<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广州番禺区咨询,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麦某虽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但没有---有效的赠与合同,且麦某对于涉案房屋是否有宅基地证都不清楚,故本院对于麦某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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