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了另一方名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由于当时还不是夫妻关系,房产属于按份共有。如一方能证明出资额,则按出资额确定,如双方都不能证明出资额,则视为等额享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z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z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任某、欧某双方共同作为签约主体于2003年6月28日就涉案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广州市花都区房地产产权情况表>亦显示房屋的权属人为任某,共有权人为欧某,但双方于2006年×月×日登记结婚,故对于欧某主张涉案房屋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予支持,应视为其二人的共有财产。<物权法>第z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双方购买涉案房屋未建立家庭关系,且亦未对共有方式达成约定,故双方对于涉案房屋的共有为按份共有。<物权法>第z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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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前房产婚后约定共有,未过户---能反悔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赠与在未过户之前都可以撤销。如下面这个---,法z院就认定赠与方可以撤销房产份额的赠与。
判z决书节选:
该房产为李女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约定为共同所有,应视为李女对其个人财产于婚后的赠与承诺。但上述房产份额并未登记过户给刘男。现李女主张上述房产为李女个人所有并且不同意刘男的分割主张,应视为行使权利转移前赠与的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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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女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律师解答: 如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2007年10月1日之前买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2007年10月1日之后买的房屋属于按份共有。
对于男女恋爱期间所购共有房屋,在感情不合分手后如何分割的问题。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则视为等额享有。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权的分割应以等分为原则,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等其他因素。可见,因共有关系性质不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也不同。
在<物权法>---之前,<民通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共有人均不能举证证明共有性质是按份共有,则应推定为共同共有。而<物权法>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协议房产分割咨询,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一规定改变了<民通意见>对共有性质的推定规则,将共有性质不明的情形推定为按份共有,除非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客观情形。因此在<物权法>施行后,法z院审理共有财产分割------,应首先考虑应适用何种法律来认定共有关系性质,这就涉及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此前形成的共有关系性质的认定不具有溯及力。因此,<物权法>施行前形成的共有关系应适用<民通意见>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为共同共有,而<物权法>施行后形成的共有关系则应适用<物权法>百零三条的规定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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