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退房款,还需要---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双方已经谈妥解除合同,并已开始履行,虚z假租赁合同咨询,则视为合同已经解除,请求不用再写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就认为合同已经解除,驳回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
书节选:
认为:梅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商贸中心合约书>---有效。之后1999年5月31日,华某公司将已收取的购房款中的20000元返还给梅某,并承诺返还余下款项。因此,梅某与华某公司之间实际上已经解除<商贸中心合约书>。且华某公司也确认尚欠梅某余款64000元未付,因此,梅某与华某公司之间基于合同已经解除所产生的是华某公司返还购房款余款64000元的------关系。同时,在梅某与华某公司的<收据>中注明返还金额按票结算为准,即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候并无---和违约责任的负担。综上,在梅某与华某公司已经解除<商贸中心合约书>的情况下,不存在梅某又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赖某的基础。故梅某与赖某之间应是---转移,而不是<商贸中心合约书>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故赖某要求解除梅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商贸中心合约书>并依据<商贸中心合约书>要求华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利息的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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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房屋被,买房人能---涂销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在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尚不能对抗买受人。
书节选:
认为:孙某与东某公司于2013年12月22日签订的<颐某协议书>---有效。孙某在签订协议书购买案涉房屋时,尚未在广州市购买,---房限购吗咨询,故其主张其名下在广州市无房产记录予以采信,其主张购买涉案房屋用于居住符合常理,故孙某属于消费者购房人。孙某和东某公司签订<颐某协议书>,向东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收楼,上述行为均发生在东某公司将涉案给珠某公司之前,东某公司作为涉案物业的开发商,在明知该物业已经出售给孙某、其已经收取孙某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孙某的情况下,仍将该房屋给珠某公司,且在珠某公司登记成为其股东之后为珠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东某公司的行为---不诚信。参考<高人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关于“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在优先于权的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尚不能对抗买受人的情况下,本案珠某公司作为权人对涉案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更不能对抗孙某对涉案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孙某现主张登记产权人东某公司和权人珠某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登记涂销手续有理,予以支持。东某公司作为房屋的出售方具有为孙某的义务,故孙某请求东某公司为其办理权属---并将---交付给孙某,合理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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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认购书后向开发商支付更名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果合同约定更名需收取更名费是---的。不过如果开发商超出约定标准收取更名费,则多收的金额可以要求退还。
书节选:
认为,本案中,郑某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某公司向郑某收取更名费80000元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对此分析如下:首先,尽管郑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一手现房)买卖合同>并未对更名费项目进行约定,但从涉案房屋的交易过程上看,华某公司与各认购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均明确约定:认购人不得随意转让认30000元,尽管本案的更名情形与该条款约定的更名情形不同,但更名本身并未导致华某公司实际产生其他具体支出或损失,华某公司也未能举证更名费的实际用途,故华某公司向郑某主张更名费80000元确实高于郑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的合理预期,郑某主张其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上,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标准认定双方就涉案房屋更名费达成的合意应为30000元。华某公司已收取郑某更名费80000元,超出部分50000元---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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