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品房交楼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张静律师解答:交楼法定条件是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此条件为法定,不能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变更。
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三十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 53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前款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前款标准的,按前款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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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已有住房的买家能对商品房的权查封提执行异议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必须是住房才能排除执行案对房屋的---。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是否享有---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民事权利。首先,本案中,生效民事已认定诺某合伙企业对案涉房屋享有在建工程权,对以案涉房屋折价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情况下,根据<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其次,根据<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条、第二条的规定,---腾房咨询,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权人的权,故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房,消费者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予以支持。但该例外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基本居住权和生存权,故此处的“商品房消费者”应当于符合<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所规定条件的商品房买受人,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不适用该例外规定。本案中,杨某及其配偶名下在广州市共有两套房产,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第(二)项的情形,买---房流程咨询,因此,杨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不---排除执行案对案涉房屋的---,杨某的请求---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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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买家未支付---付款---开发商能---吗?
张静律师解答:合同有明确约定才可以,没约定就不可以。如下面这个---,买家---开发商支付------,开发商辩称买家---付款的---未支付,购买---房风险咨询,其有权延期,就不予支持。
书节选:
涉案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袁买家)---付款,甲方(继某公司)不解除合同,愿意继续履行的,甲方除有权收取---及赔偿金外,还有权同时行使以下权利: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到达,但乙方仍未交清房款的,甲方有权---交付房屋;若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过户的,甲方有权---办理过户手续或提供办理手续的相关资料”,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在乙方付清所有房款之前,甲方保留该房屋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从乙方付清房款之日起计算代理乙方办理---的期限……”,上述约定并未明确继某公司有权在袁买家未支付---付款---的情况下---履行义务。支付全部购房款系购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向购房人交付房屋以及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购房人名下为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袁买家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其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袁买家因存在---付款需支付的---付款---并非取得涉案房屋的对价,继某公司在本案之前亦无向袁买家主张过---的---,继某公司现以袁买家未支付---付款---为由主张其可顺延期限的理由,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其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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