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商---商品房已---封,能双倍返还定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一审法z院认为,涉案房产的查封在朱某认购之前就已发生,朱某作为认购方也应履行审慎---的义务,故朱某对认购书无法履行也应承担责任,因此,驳回朱某要求益某公司向其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仅判z决返还定金。二审法z院认为购房者无过错,改判支持双倍返还定金。
二审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朱某与益某公司订立的<某园认购书>约定朱某向某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双方于2014年11月13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双方之间成立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广州南沙区咨询,本案案由应为商品房预约合同---。<某园认购书>约定的定金作为双方在确定的期限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z保,其性质应为立约定金,---腾房律师费多少咨询,如一方违约导致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适用定金罚则。<某园认购书>约定出售方---认购方能依约取得认购物业。作为出卖人,益某公司负有如实告知标的物情况以及---标的物适于交易的义务,然而,益某公司故意---涉案房屋已---封的事实,导致双方未能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朱某主张益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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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认购书后向开发商支付更名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果合同约定更名需收取更名费是---的。不过如果开发商超出约定标准收取更名费,则多收的金额可以要求退还。
书节选:
认为,本案中,郑某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某公司向郑某收取更名费80000元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对此分析如下:首先,尽管郑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一手现房)买卖合同>并未对更名费项目进行约定,但从涉案房屋的交易过程上看,华某公司与各认购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均明确约定:认购人不得随意转让认30000元,尽管本案的更名情形与该条款约定的更名情形不同,但更名本身并未导致华某公司实际产生其他具体支出或损失,华某公司也未能举证更名费的实际用途,故华某公司向郑某主张更名费80000元确实高于郑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的合理预期,郑某主张其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上,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标准认定双方就涉案房屋更名费达成的合意应为30000元。华某公司已收取郑某更名费80000元,超出部分50000元---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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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因开发商的原因购房者无法办理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房屋买卖合同有约定从约定,如无约定,则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开发商因自身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要求---付款,一般也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开发商不仅因自身原因导致可以无法办理,还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一审认定购房者构成违约要支付---,二审改判购房者不构成违约,购房者付清付款,开发商配合办理---,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付款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的付款方式为首付40万元和100万元。因恒某房地产公司的自身原因导致李某无法办理,认定无法办理的责任在于恒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对李某因恒某房地产公司的过错而无法办理时,剩余购房款应如何支付的问题作出约定。因双方在此情况发生后并无因此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李某在恒某房地产公司未能依约履行义务前有权---支付剩余购房款。李某因恒某房地产公司的过错无法办理以支付剩余房款,亦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证,其未支付剩余房款不构成违约;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恒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李某按合同约定承担---付款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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