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咨询-一手楼买卖合同律师-开发商售房所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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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8-12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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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因开发商的原因购房者无法办理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房屋买卖合同有约定从约定,如无约定,则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开发商因自身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要求---付款,一般也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开发商不仅因自身原因导致可以无法办理,违约责任认定咨询,还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一审认定购房者构成违约要支付---,二审改判购房者不构成违约,购房者付清付款,开发商配合办理---,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延期交房---计算咨询,应否承担---付款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的付款方式为首付40万元和100万元。因恒某房地产公司的自身原因导致李某无法办理,认定无法办理的责任在于恒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对李某因恒某房地产公司的过错而无法办理时,剩余购房款应如何支付的问题作出约定。因双方在此情况发生后并无因此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李某在恒某房地产公司未能依约履行义务前有权---支付剩余购房款。李某因恒某房地产公司的过错无法办理以支付剩余房款,亦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证,其未支付剩余房款不构成违约;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恒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李某按合同约定承担---付款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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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家能---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认购书仅是一个预约合同,买家不买,定金没收,卖家不卖,定金双倍返还,任何一方都无权强制要求对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下面这个---,买家---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驳回买家请求。



书节选:

关于赵买家主张开发商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手续、协助办理并交付案涉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是否成立。根据本案事实,开发商以其并非合同相对方等为由---按照<认购书>的约定与赵买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本案中是否可强制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与赵买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缔约义务,仍需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综合判断。<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现双方在<认购书>中仅就合同当事人、标的、价权证,均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义务范畴,在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的前提下,对其该部分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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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楼的---中,如何查明通水通电通邮的时间?

  张静律师解答:由开发商举证,也会发函给相关供水供电公司查询。



书节选:

认为:郎某与利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效。关于涉案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问题。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利某公司理应在合同约定的2017年11月30日前将具备通邮、通电、通水的居住使用条件以及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涉案房屋交付给郎某使用。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房屋所在楼宇于2019年2月15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于2018年6月27日具备通电条件,以及于2019年6月13日具备通邮条件。至于通水条件,根据增城新和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的<关于增城市利某实业服装有限公司供水情况的复函>可知,涉案房屋截至2019年10月8日才具备通水的居住使用条件,即截至该日,涉案房屋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关于被告的交付义务问题,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利某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应向郎某发出收楼通知书。但在涉案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后,利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才向郎某发出<收楼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20年3月6日妥投签收,至此利某公司才履行完毕其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利某公司---交付房屋给郎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利某公司在本案中---交房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6日合计82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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