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打二手房---律师-网签是否有效咨询-番禺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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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2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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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房时发现卖家只是挂名人,需要追加真正的卖家进诉z讼吗?

    张静律师解答:若名义卖家---真正的卖家,则可由买家自己选择告谁,告名义卖家还是真正卖家都可以,承担责任都是一样的。但是选定后就不能再更换。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林卖家是否需承担<商铺买卖合同>项下的出卖人义务的问题。<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四百零三条第z一款、第二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网签是否有效咨询,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中,涉案商铺登记在林卖家名下,林卖家亦以自身名义与刘买家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无充分证据反映林卖家在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之时有向刘买家---其系代案外人泽某公司持有涉案商铺的事实,而刘买家也以林卖家为合同相对方提起本案诉z讼,要求林卖家承担<商铺买卖合同>项下的出卖人义务。基于此,林卖家应作为出卖人向刘买家承担返还购房款及团购费的出卖人义务。对林卖家提出涉案商铺实际权属人为泽某公司,一审未追加泽某公司,程序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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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办理房屋担z保---z款作为付款方式的如何处理?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约定以办理房屋担z保---z款作为付款方式的,出卖人---配合办理担z保---z款,买受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z讼请求:



(一)已经依约付清购房款,或者同意在合理期限内---付清全部购房款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的;

(二)同意代为清偿债z务以消灭房屋上的抵z押权,并且同意在合理期限内一次付清购房款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的;

(三)已经取得银z行---z款承诺函,且---z款银z行在诉z讼中明确表示同意按照承诺函发放---z款的。

除上述情形外,合同约定不清怎么办,一般应当依照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条第z一项关于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规定,对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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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双方---对方不肯履约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法z院会根据证据、庭审内容及双方今后的履约意愿进行违约责任认定。如下面这个---,虽然双方都无证据是对方不肯履约,但买家庭审中同意---付款继续履行合同,番禺区咨询,卖家却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终法官认定卖家违约,合同继续履行。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及责任归属。经审核双方来往函件的内容,合同双方对于履行障碍各有表述,但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终约定2017年5月19日共同前往办理网签手续。期间,也达成了以合同约定履行,即买方确定为签约人林买家的一致,但经纪方创某公司要求双方当事人签订委托手续时,黄卖家拒不同意。如前所述,<房地产买卖合同>本身明确黄卖家与经纪方有委托办理过户手续的关系,且当天配合经纪方完善手续,进行网签并不损害黄卖家的合同权益,其拒不配合的行为与其一再陈述要求按原合同履行的陈述明显相悖。结合本案对林买家购房资格的查询,除黄卖家的配合外,合同履行并无其他实质障碍。故此,结合林买家明确愿意就合同约定的购房余款---履行,为维护交易稳定及市场诚信,本院支持林买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从双方来往信息以及经纪方的确认,双方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黄卖家明确提出了与双方书面合同约定不符的交易条件,结合上述不配合网签手续的事实,对于违约责任应由卖方黄卖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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