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寓长期出租的转让合同到底是买卖还是租赁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现在很多公寓因无法过户,都只能签订20年租期的租赁合同。即使名称是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只要不转移房屋所有权,就还是租赁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王某与富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未约定王某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故王某主张与富某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关系理由不成立,法z院不予采纳。<转让合同>合同名称明确为公寓使用权转让,约定了具体转让的物业、交付时间、转让期限、转让费用,并对转让期限到期后的使用期限进行了约定,还对受让人的出租、分租权进行了---,上述约定内容符合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为“出将租赁物交付承使用、收益,承支付租金”的定义,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成立房屋租赁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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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收房后发现房屋有瑕疵,开发商不维修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购房者可以自己出钱请人维修,咨询,所花费用可以---开发商支付。如下面这个---,购房者收楼后发现房屋有油漆开裂,电路不通等问题,但开发商---维修。于是购房者自己出资找人维修。终维修费又开发商承担,且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要赔偿购房者。记住要及时维修,否则房屋一直空置的话,扩大的租金损失是不会支持的。
书节选:
关于柳买家主张的租金损失。如前所述,柳买家提出的案涉房屋存在的问题属于房屋保修的范围,柳买家不能以此---收楼。柳买家以墙体裂缝没有按照其提出的方案进行维修、出现新的墙体裂缝等为由,主张案涉房屋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需要维修无法使用,明显缺乏理据,---租赁合同无效咨询,不予采纳,柳买家应自行承担其将案涉房屋长期空置所导致的扩大损失。综合考虑案涉房屋确实进行了五次维修,维修期间必然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有所影响,且开发商在答辩意见中也同意按实际施工时间计算损失,酌情支持五次维修施工期间即2018年8月18日至9月20日(34天)、2018年11月5日至11月7日(3天)、2019年3月9日至3月12日(4天)、2019年10月11日至11月7日(28天)、2020年10月22日至11月6日(16天)的租金损失。至于租金损失的计算标准,因柳买家、开发商均未能充分举证证实案涉房屋在上述维修施工期间的租金标准,参照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案涉房屋作为楼盘/区域的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计算租金损失。综上,租客不肯搬走咨询,开发商应向柳买家支付租金损失8551.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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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房人---付款,开发商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z法z院不予支持。
判z决书节选:
虽然<某华庭装修合同>约定在叶买家未能按期支付购房款和装修款,---超过30天后,宝某公司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华庭装修合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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