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转为定金如何认定?
张静律师解答:---金并不是法律名词,法律上并没有---金这个说法,所以如何处理按照双方的约定来,---金不是定金。如下面这个---,双方约定房屋价格经双方确认后,---金就转为定金。后卖家通知了出售价格,买家又协商了一些细节,终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家---返还---金100万,卖家认为价格一旦达成,---金就转为定金不退了。终认定价格要经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写明才能认定达成一致,没签合同说明没达成一致,卖家返还---金100万。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创某公司是否应向李买家退还100万元。---,双方于2021年10月14日签订的<认购卡>约定“如双方未能达成交易,出售方通知买受方即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金100万元。出售方如不能在约定期限内退还---金,出售方需按银行同期利率的2倍按日计息给买受方”及约定“此单位价格经买卖双方确认,则---金转为定金”,结合上述约定可以认定双方在<认购卡>中约定退还100万元的条件是双方未就案涉房屋交易的交易价格协商一致及未能达成终交易。虽然创某公司提供的---反映双方在<认购卡>约定的“终价格出售方将于2021年10买卖合同并固定案涉房屋交易价格,创某公司主张案涉100万元---金已转为定金、该100万元无需返还,咨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结合<认购书>的约定,判令创某公司向李买家退还100万元及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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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收楼时以问题为由---收楼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一般的问题不------收楼,开发商只承担维修责任。除非是重大的问题,如整栋楼的主体有问题,才可以---收楼。而实践中,只要开发商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都没有主体问题。
判z决书节选:
第二,关于罗买家主张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装修合同解除的问题。一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问题。根据银某公司提交的涉案楼宇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通水、通电、通气、通邮证据显示,涉案房屋事实上于2019年7月12日符---定和约定的交付条件,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银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迟延交楼,应承担违约责任。银某公司于2019年7月14日向罗买家发出<收楼通知书>,罗买家确认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并于2019年7月20日前往涉案房屋进行收楼。上述时间距离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均---不超过180日,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条件尚未成就,罗买家不享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虽罗买家在涉案房屋交接时提出异议,但系房屋的瑕疵问题,罗买家也已要求银某公司进行维修---,结合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关于“银某公司履行维修及保修责任的,不视作延期交楼,罗买家不得---接受该商品房”的约定,故罗买家于2019年7月20日提出的关于瑕疵的异议不能成为---收楼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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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买家未支付---付款---开发商能---吗?
张静律师解答:合同有明确约定才可以,没约定就不可以。如下面这个---,买家---开发商支付------,开发商辩称买家---付款的---未支付,其有权延期,就不予支持。
书节选:
涉案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袁买家)---付款,甲方(继某公司)不解除合同,愿意继续履行的,甲方除有权收取---及赔偿金外,还有权同时行使以下权利: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到达,但乙方仍未交清房款的,甲方有权---交付房屋;若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过户的,甲方有权---办理过户手续或提供办理手续的相关资料”,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在乙方付清所有房款之前,甲方保留该房屋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从乙方付清房款之日起计算代理乙方办理---的期限……”,上述约定并未明确继某公司有权在袁买家未支付---付款---的情况下---履行义务。支付全部购房款系购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向购房人交付房屋以及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购房人名下为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袁买家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其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伪z造租赁合同咨询,袁买家因存在---付款需支付的---付款---并非取得涉案房屋的对价,继某公司在本案之前亦无向袁买家主张过---的---,继某公司现以袁买家未支付---付款---为由主张其可顺延期限的理由,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其该理由不能成立,租赁合同在抵z押权之前咨询,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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