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子女继承宅基地咨询-广州番禺区咨询-宅基地继承处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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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25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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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社股份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属于,属于个人财产。因为经济社的股份分红,一般都是要求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有身份属性的,故属于个人财产。如下面这个---,二审就认为股份分红属于个人财产。



书节选:

关于简母名下于广州市番禺区xx镇xx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编号为03xxxxx的壹拾股---的继承问题。首先,按照广州市番禺区xx镇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的章程规定,该部分---虽然是简母与李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依章程该部分服从具有集体组织及社员身份的属性,区别于一般存商事主体的公司股份的性质,故应认定为简母的个人财产,一审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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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继承---适用时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果是---分割继承得来的房屋,一般不适用时效。因为继承从被继承人---的时候就开始了,各继承人当时未表示反对的话,就视为已经继承了遗产。过后再要求分割,属于共有财产分割,不适用时效2年的规定了。如下面这个---,二审认为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后10多年才来打---分割房屋,已经过了时效。后面再审,广东省高院认为不适用时效。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提出的权利主张,是否适用时效。<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时开始”,第八条规定“继承权---提起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民事部分)纪要>第---规定“被继承人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的原则加以确定。本案中,被继承人龙母后,当事人对继承人资格不存在实质异议,只是涉及遗产分配,广州番禺区咨询,应当按照共有财产分割来处理,不适用时效的规定,故陈五女等提起本案并未超过时效,二审认定其---超过时效,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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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产权人和房管局查出的不一致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无证明证明房管局的登记有误,应以房管局载明的产权登记人为准。



书节选:

认为:关于诉争的31号房屋的权属问题。冼某1提交的该房屋<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1。但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该房屋<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3。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是不动产权属---,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则属于不动产登记簿。现在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载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冼某1仅以诉争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与xx1号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4175号)上使用人姓名栏上的“村镇业务校对章”是为同一,主张不动产登记簿内容有错误,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同时,曾向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登记、冼村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冼村经济发展,均未发现保存有诉争房屋、1号房屋的其他相关资料。冼某1二审提交的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穗天沙字第x1、第4175号)仅为照片,无提供证据原件,且与调查的情况不符,故---本案二审的处理依据。综上,诉争房屋的权属应以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为准,即诉争房屋登记在冼某3名下,属于冼某3与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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