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屋买卖合同很多重要条款未约定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需要达成补充协议,必须约定,否则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不算违约。如下面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就购房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过户事宜均未约定,买卖双方都主张是对方违约。终合同解除双方都不构成违约,唯z一房产---咨询,定金退还。
书节选:
认为,陈买家与匡卖家于2016年9月6日就买卖广州市海珠区某房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但双方在上述合同中,仅对买卖的房屋、价款、定金、网签合同办理的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约定,对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办理产权过户的有关事宜,交房时间等房屋买卖的主要内容均没有约定。双方就此也未能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因此,在2016年10月10日陈买家、匡卖家双方去办理网签合同手续过程中,虽是匡卖家对陈买家所填写的网签合同<存量房合同>相关内容有异议而未签署合同,但也不应归咎于匡卖家。陈买家主张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基于合同解除,匡卖家要求陈买家配合办理网签备案注销手续,---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的解除非陈买家违约所致,匡卖家要求没收陈买家支付的定金1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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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已有住房的买家能对商品房的权查封提执行异议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必须是住房才能排除执行案对房屋的---。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是否享有---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民事权利。首先,本案中,生效民事已认定诺某合伙企业对案涉房屋享有在建工程权,对以案涉房屋折价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情况下,根据<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其次,根据<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条、第二条的规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权人的权,故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房,消费者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予以支持。但该例外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基本居住权和生存权,故此处的“商品房消费者”应当于符合<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所规定条件的商品房买受人,咨询,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不适用该例外规定。本案中,杨某及其配偶名下在广州市共有两套房产,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第(二)项的情形,因此,杨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不---排除执行案对案涉房屋的---,杨某的请求---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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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双合同售楼,装修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部分吗?
张静律师解答:属于,<房屋装修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构成了房屋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购房协议,所以,<房屋装修协议书>实质上具有部分房屋买卖协议的性质。
书节选:
关于涉案<房屋装修协议书>的性---题,本院认为,根据<房屋装修协议书>第三条的装修款计付方式及第六条的房屋交付条件等合同内容,可以看出装修款是否交付直接影响涉案房屋的交付,购房者若仅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并不能使对方交付房屋,购房款的交付只是上某公司直接代购房者收楼并在收楼后进屋装修的条件,买卖不破租赁规定咨询,只有购房者按约定再交付了装修款,上某公司才会交付房屋给购房者,这表明购房者交付了购房款加上装修款之后才能获得房屋的交付。房屋的交付是售房者的主要义务,购房款的交付是购房者的主要义务,而本案售房者万某公司交付房屋的主要义务被<房屋装修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割规定,---原业主搬走咨询,同样,购房者交付购房款的主要义务亦被分割规定在<房屋装修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涉案<房屋装修协议书>并非单纯的装修协议,其中的部分内容应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交付内容,其与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构成了房屋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购房协议,所以,涉案<房屋装修协议书>实质上具有部分房屋买卖协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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