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分割咨询-增城区咨询----房产分割争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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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3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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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恋爱期间买房写两人名字,一方没出钱分手时有份吗?

  律师---:恋爱期间购房并登记为共有,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时,未出资亦未偿还按揭款一方,不应认定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案情简介:2007年,何某购房,并与恋人顾某登记为共有人。后二人分手。2012年,何某以其独自出资购房并一直偿还按揭款为由,诉请确认该房屋归其全部所有。

法z院认为:何某出于对顾某的感情和---,亦为早日促成婚姻成立,何某将自己独自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属登记为双方各半行为,婚前买房分割咨询,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即为双方结婚。<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顾某购房、还---均未出资,且其未与何某结婚,顾某失去了受领并保持房屋一半所有权的根据,房屋应从由何某名义登记占有一半状态变更为何某全部所有。

顾某主张其享有房屋份额系何某无偿赠与,但未提供赠与合同证实其主张,且何某本身家庭经济情况并不富裕,购房时还要向银行---z款21万元支付房款,何某将当时价值30万余元房产一半,无偿赠与顾某有悖常理,亦不符合客观现实。

何某在2011年想卖掉房屋,找顾某协商时,顾某不同意签名,何某此时才知道权利被---,何某2012年---主张权利,未超过两年诉z讼时效。判z决诉争房屋权属全部归何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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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房时父母转账帮忙,---时父母------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是借z款还是赠予,则应按借z款处理,夫妻要共同承担---责任。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第十八条规定:“婚方借z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z款所负---,视为夫妻共同---。”本案中,高男从李母处取得的60万元中有40万元直接转账支付给广州新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另外20万元其转账支付给吕女,而吕女于得款次日向广州新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84456元,吕女未举证证明前述20万元款项的去向,由此---证明该60万元全部用于购置高男、吕女夫妻共有的天河区某街5号2103房。

关于李母与高男之间是否存在借z款关系的问题。李母与高男之间为亲属关系,借z款时未出具---凭证不违常理,---损害赔偿规定咨询,即便上述<--->及<------确认书>为事后签署,亦不---说明上述款项系赠与。相反,结合现实情况,长辈亲属在晚辈亲属创业购房压力较大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资助实属正常,体现其对亲人浓厚的亲情和关爱。但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诉z讼程序咨询,不能将这种资助理所当然的认定为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为法律所提倡和司z法裁判所确认。在李母没有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这种资助应视为以帮助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在李母要求高男、吕女偿还的情况下,高男、吕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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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能分割吗?

  律师解答:不能分割,如确属夫妻,应先提起物权---,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再另行---分割该房产。



相关案例:

李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已经六年。结婚前,由男方支付首付并以女方名义---z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房产,该房屋属于双方有婚意的婚前购房。此外,李先生的父母也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则登记在了李先生父亲的名下。庭审开始后,法官照例询问---房产的情况,被告则一股脑地将上述两套房产均提出来并认为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对李先生父母名下的房产,被告认为购房时是由李先生出资,之只是借用了其父母的名字,属于借名买房,所有权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被告的要求当然得不到法z院支持,原因在于:

1、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父母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首先推定该房屋为李先生父所有;

2、虽然被告认为购房款来源于原、被告,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3、由于------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能在本案---李先生的父母作为第三人而直接---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所有权。对于被告来说,如果其坚持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要另案---李先生的父母,由法z院确定并变更房屋所有权到双方名下后才能再行分割。

终,法官---对该项财产不予处理,同时告知被告可以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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