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咨询-商品房买卖---律师-违约责任认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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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5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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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转为定金如何认定?

张静律师解答:---金并不是法律名词,法律上并没有---金这个说法,所以如何处理按照双方的约定来,---金不是定金。如下面这个---,双方约定房屋价格经双方确认后,---金就转为定金。后卖家通知了出售价格,买家又协商了一些细节,终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家---返还---金100万,开发商变更规划咨询,卖家认为价格一旦达成,广州越秀区咨询,---金就转为定金不退了。终认定价格要经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写明才能认定达成一致,没签合同说明没达成一致,卖家返还---金100万。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创某公司是否应向李买家退还100万元。---,双方于2021年10月14日签订的<认购卡>约定“如双方未能达成交易,出售方通知买受方即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金100万元。出售方如不能在约定期限内退还---金,出售方需按银行同期利率的2倍按日计息给买受方”及约定“此单位价格经买卖双方确认,则---金转为定金”,结合上述约定可以认定双方在<认购卡>中约定退还100万元的条件是双方未就案涉房屋交易的交易价格协商一致及未能达成终交易。虽然创某公司提供的---反映双方在<认购卡>约定的“终价格出售方将于2021年10买卖合同并固定案涉房屋交易价格,创某公司主张案涉100万元---金已转为定金、该100万元无需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结合<认购书>的约定,判令创某公司向李买家退还100万元及支付利息。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执行异议---,开发商售房所需---咨询,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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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退款时主张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格式条款,显示公平可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行。一般以这种理由---的,都极易败诉。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况且如果---约定不对等,可以请求法z院调整,并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



判z决书节选:

关于附件补充协议中双方存在争议的条款的效力。罗某、韩某诉称<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银某公司认为上述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针对上述争议,法z院将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认定:首先,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均有罗某、韩某的签名及加按予以确认。罗某、韩某作为完---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该补充协议之前,对该协议内容、条款是否真实、合理负有审慎注意义务,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有合理的认知与判断。其次,罗某、韩某诉请认为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为无效条款的理由为上述条款约定的罗某、韩某违约的情况下与银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及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同,即罗某、韩某违约的情况下,银某公司行使解除权的,罗某、韩某须承担总房款的20%的---,而银某公司违约罗某、韩某行使解除权的,银某公司承担的解除合同---总数为已付购房款的5%且解除权需在15天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罗某、韩某认为其在自身违约的情况下承担的---总房款的20%过高,可根据银某公司的损失情况,申请予以调低,反之如罗某、韩某认为银某公司在违约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不---弥补自身的损失,则罗某、韩某亦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损失主张对该---予以调高。同时,上述关于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内容亦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罗某、韩某与银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广州商品房交楼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张静律师解答:交楼法定条件是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此条件为法定,不能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变更。



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三十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 53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前款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前款标准的,按前款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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