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咨询-二手房---律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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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16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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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房过程中购房或---z款政策出现了变化如何处理?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后,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虚构事实,一方擅自卖掉子女房咨询,或者明知另一方当事人的条件不符合政策要求仍---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法履行请求解除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不能订立房屋担z保---z款合同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人民z法z院可以参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z法z院可以向其释明变更诉z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返还财产。

买卖合同约定即使买受人无法获得银z行---z款也应当支付房款的,不因房---政策调整而免除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致使房屋买卖合同受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 ---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以房款抵债的如何处理?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十四条: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以房款抵偿其他---,一方当事人以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人未履屋买卖合同,---人请求解除合同,按照原约定清偿债z务的,---支持。



---人举证证明所抵销的---中存在---利息的,应当扣除该部分利息。一方请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协议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通过以房抵债协议逃避---,---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二)---,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形式掩盖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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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为多---z款签订阴阳合同,解除后能主张对方违---?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买家无法办理---z款咨询,买家为多---z款与卖家签订阴阳合同,故意在阳合同提高房款金额,终导致---z款无法发放,合同不得不解除。卖家主张买家构成违约,要求赔偿---、利息、律师费等,法z院认为卖家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同意配合签订阴阳合同,也有过错,故不支持其赔偿请求。终判z决已经发生的费用各种承担,房屋过户回卖家,过户费用由买家承担。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黄埔区咨询,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诉z讼中,李卖家与聂买家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重新过户至李卖家名下。本案争议的焦点,关于李卖家主张聂买家支付---、垫z资付款利息及支付律师费、诉z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的问题。

⒈关于李卖家主张---的问题。---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失。李卖家主张聂买家支付---的依据是聂买家未按约支付购房尾款78万元。本案中,聂买家未取得邮储银行荔湾支行发放的---z款,主要原因是借z款人提供虚z假信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咨询,包括签订阴阳合同。聂买家为了获取超额---z款在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将房屋成交价设定为112万元,李卖家在该合同上签名并捺印确认,应视为李卖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双方签订的合同为虚z假合同,导致---z款银行不予放---,李卖家存在过错,无权主张---。故李卖家主张聂买家赔偿---90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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