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z院为什么第z一次---不判---?
律师解答:实践中第z一次------,法z院一般不会判离,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不排除法官确实根据自身判断,做出还有感情的认识。因为法官审案,是运用自己的判断来确信感情是否。只有法官认为你们---确已的前提下,第z一次---,法官才会判z决---。但是考虑到我国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的传统,法官在庭审的过程中,只要当事人有一丝迟疑,法官都会认为感情没有。
2、从社会和诣稳定的角度来考虑,法官判z决不离不会有道德上及其他方面的风险,试想一下,如果当事人之间本来还有感情只是一时冲动提出的---,如果法官真是判离了,那么在以后双方当事人都会对判z决不满,所以为了保险起见,还是判z决不离为的选择。
3、怕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在---诉z讼中,如果有一方坚决不离,并以自身生命、健康为---向法官要求不离,法官为了妥善解决矛盾,同时也为了防上社会风险,那么的方法就是判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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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不------为前提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能撤销吗?
张静律师解答:以双方和好为条件的财产分配协议或被视为财产赠与性质。
相关案例: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男方的某房屋(该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动迁所得),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对该房屋的产权份额作出如下约定:1、男方占75%;女方占25%;(后双方并未按上述约定实际变更产权)。2、若男方存在出z轨、---、z博等过错导致婚姻,进而女方------的,则按照女方30%,男方70%分割。3、若男方不存在上述第2点情形,而女方------的,则按女方20%,男方80%分割。
协议签订后数月,房产加名分割咨询,女方至法z院------。女方认为,婚前买房分割咨询,男方存在过错,应按财产分配协议分割涉案房屋,由女方取得30%的份额。
男方认为:同意---。涉案房屋系男方婚前房屋动迁所得,故系男方个人财产。双方之间的财产分配协议实为附条件的赠与协议。该协议系由女方起草。男方签订该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女方不和男方---,则男方同意将涉案某房屋的一部分赠与给女方。而非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至今未至交z易中心作产权变更登记,现女方------,故男方不同意分割涉案某房屋。
法z院判定:涉案房屋因系动迁所得,故可能涉及当时其他安置人的利益。除此之外,在本次诉z讼前,女方就曾------,而该协议签订的背景是,当时女方先------,双方才签订该协议,后该案撤诉。故男方的陈述更为合理。本案庭审中双方亦一致认为签订财产分配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和好,继续共同生活,故男方主观上认为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的附加条件就是女方不提出---、双方和好,即签署该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夫妻之间的赠与亦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双方签订协议后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故男方可以撤销赠与。女方无权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该房屋。
注:二审中,双方和解,男方就涉案某房屋自愿补偿女方一定钱款。
广州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了另一方名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由于当时还不是夫妻关系,房产属于按份共有。如一方能证明出资额,则按出资额确定,如双方都不能证明出资额,则视为等额享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z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z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任某、欧某双方共同作为签约主体于2003年6月28日就涉案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广州市花都区房地产产权情况表>亦显示房屋的权属人为任某,共有权人为欧某,但双方于2006年×月×日登记结婚,故对于欧某主张涉案房屋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予支持,应视为其二人的共有财产。<物权法>第z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双方购买涉案房屋未建立家庭关系,且亦未对共有方式达成约定,故双方对于涉案房屋的共有为按份共有。<物权法>第z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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