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绿地、露台等共有部分赠送给业主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将业主共有的面积赠送给某个业主的约定无效。
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十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规划,约定将业主共有的绿地、空地、露台等赠与买受人或者由买受人,或者约定出卖人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属于违反物权法第七十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业主委z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z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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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团购买房时,合同解除后团购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团购费属于房款的一部分,则可以退。如下面这个---,就认购书的签订公司退还团购费。
书节选: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珠某公司与赖某签订的<楼宇认购书><解除协议书>均---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珠某公司是否应对优某公司收取的赖某7万元会员增值服务费承担返还责任。
---,虽然案涉7万元由优某公司收取,---过低咨询,但该笔费用实际上是基于案外人荟某公司与珠某公司签订的<楼宇包销合同>及荟某公司与优某公司签订的<广场项目合作确认函>约定的由荟某公司包销并终由优某公司收取的款项,而在赖某购买案涉房产时,通过交纳团购费7万元享受了12万元的购房优惠,认定该笔款项属于购房对价的一部分。现赖某和珠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解除,上述费用作为购房对价理应由珠某公司予以返还。虽然赖某与珠某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书并约定“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索赔或要求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但从该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双方协议内容仅针对珠某公司实际收取的款项而不涉及该7万元会员增值服务费,珠某公司认为赖某诉请其返还该7万元有违双方约定,与双方在签订解除协议书时的真实意思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关于要求珠某公司和优某公司共同承责属于赖某的权利,现赖某并未就此提---请,且关于包销费用的结算属于珠某公司与案外人荟某公司、优某公司的内部关系,珠某公司能否要求相关当事人返还相应的款项,其可另循途径救济。综上,判令珠某公司返还赖某7万元的会员增值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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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认购书后不想买房,购房款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定金不能退了,购房款能退。如下面这个---,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后不
想买房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解除认购书。终解除认购书,定金
20万不退,其余购房款191万退还。
书节选:
关于杨买家主张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定金和行政费用以及开发商抗辩无需支付返还购房款利息应否支持问题。承上所述,杨买家向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不产生双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广州海珠区咨询,而杨买家---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违反<认购书>关于认购方不履行合同的,出售方有权解除认购书并没收认购方已缴付的定金的约定,因此,杨买家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或者退还定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开发商抗辩无需返还购房款项的利息问题,鉴于开发商在2021年12月22日庭审过程中已明确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因此,根据<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之后,开发商已无占有杨买家缴付购房款的---依据,其理应向杨买家返还购房款的利息。鉴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开发商已于2022年4月8日向杨买家偿还了购房款1916220元,故本院认定开发商应返还购房款利息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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