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家能---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认购书仅是一个预约合同,买家不买,定金没收,卖家不卖,定金双倍返还,任何一方都无权强制要求对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下面这个---,买家---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驳回买家请求。
书节选:
关于赵买家主张开发商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手续、协助办理并交付案涉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是否成立。根据本案事实,开发商以其并非合同相对方等为由---按照<认购书>的约定与赵买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本案中是否可强制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与赵买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缔约义务,买---房找律师陪购,仍需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综合判断。<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现双方在<认购书>中仅就合同当事人、标的、价权证,均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义务范畴,在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的前提下,对其该部分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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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的收楼日理解不同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和视为收楼日,按照通俗理解,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
判z决书节选:
御某公司还提出根据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三款第(2)项“乙方如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甲方有权延期向乙方移交该商品房且无须承担任何延期交房责任:(2)乙方未按甲方明示和要求---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收楼和办z证税、费”的约定,其无需承担---交房的违约责任。法z院认为,第z一,原业主---管理费咨询,补充协议第二十三条约定樊买家应于收楼日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关于该“收楼日”的理解,根据法z院查明的事实,补充协议部分涉及“收楼日”表述为“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或“收楼日(按本补充协议第十一条规定)”,即在括号内对收楼日的含义予以明确,而反观补充协议的第二十三条,并未对收楼日作出任何说明,故该收楼日不应按照第十一条中“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进行理解,按照通俗理解,该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第二,根据<御某名邸二期房屋交付通知书>以及所附的<广州御某名邸房屋业主入住应缴费用清单>,均反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于办理入住手续时---。因此,樊买家于办理收楼手续之日---专项维修资金未违反合同约定及御某公司的明示及要求,御某公司主张樊买家未按明示及要求---专项维修资金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御某公司对其未依约交房的行为应承担---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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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交房,买家要解除合同必须先催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是的,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买家虽然发函进行了催告,但只给了开发商5天交房时间,一审认为时间太短,应至少为3个月,遂买家不能解除合同。二审认为,虽然催告时间不足3个月,但开发商实际上过了个5月才通知收楼,咨询,已超过3个月合理期限,改判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房款10%---。
书节选:
本案二审需要处理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洪某本案主张的法定解除权行使效果。依长某公司与洪某2016年12月21日所签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长某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符合交付标准的房屋交付给洪某,按期交付房屋是长某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洪某在长某公司---交房后的2020年7月7日向长某公司发出<催告函>,催告长某公司在收到函件的5日内履行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根据<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款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本案洪某催告长某公司履行交付房屋的期限与解释三个月的规定,并不相符,一审于2020年9月8日作出时认定洪某于2020年7月22日即提起本案要求解除合同,未给予合理期限,不支持洪某所提请求,并非没有依据。有鉴于此,洪某应自行承担本案一审---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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