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业主---管理费咨询-咨询----房买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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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0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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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楼花买卖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楼花就是卖家向开发商买的商品房还没出---,就直接转手卖给了买家,约定到时房屋出---了,就直接过户到买家名下的合同。这种合同是有效的。如下面这个---,卖家主张签订合同时买家还没有购房资格,故楼花买卖合同无效,就认定买家没有购房资格只是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



书节选:

针对王买家与邓卖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中,王买家与邓卖家于2018年5月27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自签订时成立。其次,商品房限购政策系针对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宏观调控措施,而不是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王买家没有购房资格虽然会影响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不会因此导致<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无效。后,王买家已实际按<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向邓卖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66万元,邓卖家亦签订<补充协议>确认王买家作为房居间)合同>---成立且---有效,邓卖家主张<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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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认购书后不想买房了,定金和首期款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定金不能退,首期款能退。同时也要看开发商那边的态度,是同意解除还是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如其反诉继续履行的话,购房人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和继续履行的责任。如下面这个---,因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法z院就判z决定金没收,其余款项退还。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案涉<认购合同>---有效。依据该合同约定,李买家作为买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即2019年8月23日前向塔某公司支付第二期购房款,---塔某公司则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现李买家至今未支付该笔购房款,故塔某公司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并没收定金100000元。因塔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发出<挞定告知函>要求解除合同及没收定金,依据合同约定,该函件自寄出之日起2日内即2019年9月26日视为送达对方,故法z院确认上述合同自该函送达对方之日即2019年9月26日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李买家---要求塔某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384429元及权证代办费1200元、---z款服务费6000元、委托公证费2000元,---有理,法z院予以支持。塔某公司主张其没收的定金在上述应返还的上述款项中扣除,法z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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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为购房人作,未---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咨询,即使合同有约定,也属于无效条款。开发商只能---买家支付其垫付的房款而不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万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应否解除以及王某否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万某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以及两者与案外人中某银行花都支行之间的银行---合同关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万某公司作为开发商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交付房屋、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购房人名下;王某作为购房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购房款。本案中,王某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腾房律师费多少咨询,万某公司作为卖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基本完成,王某在其与万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至于王某未按期偿还银行致使万某公司---承担其作为---人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这属于万某公司原本应该预知的合同风险,其依此享------人承责后---向---人王某进行追偿的权利。万某公司以王某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件为由,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故此,万某公司基于王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而要求王某支付解除合同的---的请求没有---基础,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万某公司代王某偿还的银行本息、其他损失及相应---,王某---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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