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能---确认公证的宅基地赠与合同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理论上说来是不可以的,宅基地继承买卖打---咨询,公证只是公证双方签字的真实性,并不代表合同的---性和有效性。但实践中不同法官操作不同,有的法官会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无效,有的法官就认定不属于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如下面这个---,法官就裁定驳回---。
书节选:
根据<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请求变更、撤销公---或者确认公---无效的,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的公证---提出复查。因此,李卖家主张撤销公---中关于<赠与合同>条、第三条中关于“李卖家将属于其本人所有的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号的宅基地份额赠与给李卖家”的该部分内容的诉请,不属于人民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不再另行制作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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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亲将宅基地房赠与给儿子,其他子女---能---吗?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房一般是登记在户主(父亲)名下,如果是父---己的房子,赠与给哪个子女都可以,如果是全家的房子,只是登记在父亲名下,则看父亲分配得是否公平合理,如果每个子女都有,则合理,如果只给儿子,女儿什么都没有,则可能被重新分配。总之此类---案情复杂,建议带上材料跟律师面谈。如下面这个---,父亲名下几栋宅基地房,将其中一栋宅基地房赠与给某儿子,其他子女------。认为---出了证明,且已经使用多年无争议,好驳回了其他子女要求重新分配的诉求。
书节选: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11号房屋是否已分家给予黄某霞和钟某贵;第二是11号房屋加建的二至四层和旁边加建的之一、之二号房屋的归属问题。
首先,对于11号首层房屋是否已分家给予黄某霞及钟某贵,房屋被收回索赔咨询,各方意见不一。依据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火村社区居民会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兹有我基地房屋应为家庭成员的共有房产,宅基地---补偿咨询,并非其一人所有,其只是代表登记。黄某霞及钟某贵本身就是该村村民,应当享有宅基地住房的份额和权利,不存在钟某坤、谢某娣、钟某洪、钟某君所辩称的黄某霞与钟某贵结婚借住房屋的问题。经综合比较,认为<证明>较为客观真实,---采信。黄某霞诉请双方已于2005年9月完成了分家析产,并将11号房屋分配给黄某霞及钟某贵一家的请求---合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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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作建房协议无效---中,能否把收款人一起告?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签订合同的公司与收款的公司不一致,则如果收款公司能举证证明自己收款后已交给了签订合同的公司,则自己不用担责,如不能证明,则要与合同签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z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栢某公司是否应对永某公司应支付的建房款402742元承担连带责任。针对陈某的上诉请求与永某公司、栢某公司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
从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知,何某向法z院提交了陈某向栢某公司转款的流水记录共819518元,证明何某与陈某两人共同向栢某公司支付了合作建房的费用。从何某与陈某两人转款的总金额(包括建房款、见证费、维保、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周转金等)来看,与永某公司已收取何某、陈某两人款项的总金额一致,且时间相差无几,结合陈某向本院提交与其同时期和永某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的案外人王某向栢某公司转账的流水记录附言有a栋1003和1004房尾款记载的事实可知,栢某公司确实收取了王某的建房款。本案永某公司虽到庭参加诉z讼,但未举证证明其收取何某、陈某建房款的来源,而栢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进行抗辩,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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