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夫妻签订财产分配协议后未办理过户还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属,即便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亦有效,应当履行。
相关案例: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双方婚后购买某房屋,现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现男方自愿将男方的份额转到女方名下,男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益(后双方并未按照上述协议变更产权)。
协议签订后数月,男方至法z院------。男方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系所写,要求撤销该协议。涉案某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给付女方40%房屋折价款。
女方认为:双方基于和好过日子签订了财产分配协议。根据该协议,男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归女方所有。如果---,即应按照该协议履行。
法z院判定: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和睦的前提下签订,系双方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后虽未按协议变更产权,但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故在---的基础上,该房屋产权应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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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后解除保险合同的,保费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夫妻婚姻期间男方作为投保人,广州咨询,女方作为被保险人买了一份保险。---后男方解除合同,退保金54000元。终法z院判z决一人一半。
相关案例:
宋女与陈男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再婚,期间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8月,双方在办理协议---,但---协议中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后来,宋女意识到自己忽略了双方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保险。
2009年2月,被告陈男作为投保人,宋女作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分红型)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宋女,身故保险受益人为陈男,交费年期5年,并于2009年2月、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各交纳保费15000元。后来宋女想起这笔财产,多次与陈男协商分割,但都遭到陈男---。2017年5月,陈男将这份保险合同解除,退保金54000元至个人---。多次索要无果后,宋女将陈男诉至人z院。
法z院认为,共同共有房产分割咨询,---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要求分割的,经---该财产确属---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本案中,宋女和陈男系夫妻关系,假---协议效力咨询,于2013年8月协议---,当时未处---产---,现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处理。对于宋女主张的保单权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显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现该合同已终止,退回的现金54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故该保单现金价值原、被告各享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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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时一方已有其他子女会影响争抚养权吗?
律师解答:会影响,在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法z院会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注意此处的子女,包括与不同人所生的子女。比如下面这个---,法z院就将抚养权判给了没有子女的一方。
法z院认为: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刘某无其他子女,李某有其他子女,且刘某无明显不利于携带抚养小孩的条件,对方转移财产咨询,判定婚刘小某由刘某携带抚养为宜。对于抚养权归属,李某认为其虽有其他子女,但并非与刘某所生,故不应适用该规定。因法律并未明确其所称的“其他子女”于与同一人所女,故该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关于抚养费,李某、刘某双方均具有抚养义务,李某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单就李某一方支付的抚养费,已达到2014年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水平,予以支持。由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刘小某年满18周岁止。
关于探视权,双方同意探视时间为每周一次,一次---,予以准予。具体时间为每周六上午10:00至次日周日上午10:00,由李某负责接送,刘某1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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