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买方能否要求赔偿---补偿损失?
张静律师解答:此类---不同法官判法可能不同,需具体---具体分析。有的法官支持,有的法官不支持,而支持的方式和金额也各不相同。如下面这个---中,法官就支持,且因卖家擅自和---办签订---补偿协议,主观---较大,需向买家支付---补偿款的60%。
书节选:
认为,关于李买家要求李卖家赔偿其房屋---补偿损失及建房投资款能否得到支持?合同无效后,广州增城区咨询,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范围除了上述购房款的实际损失之外,还包括---利益损失,即丧失另行向他人购买房屋所产生的房屋增值利益损失。农村房屋---时的补偿对价是涉案房屋价值的重要衡量标准,因此因合同无效给李买家造成的损失可参照涉案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计算。而且,因涉案房屋已经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执行异议---,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广州两人共同购买小产权房,一个人能---买卖合同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合同无效,但不能要求房款返还给一个人,必须两人达成一致法z院才会判z决返还购房款。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涉案的<大某公寓合作建房合同>名为合作建房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土地属于兴某经济社的集体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宅基地是村民基本生产、生活的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涉案的<大某公寓合作建房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骆某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骆某提出的要求兴某经济社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主张,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咨询,本院认为,因涉案房屋是骆某与罗某在---期间为共同利益出资购买的财产,应为双方的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骆某与罗某就涉案房屋的处理以及购房款的返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先就共有财产的分割进行处理,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亦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前提下,骆某单方提出要求兴某经济社向其返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父亲将宅基地房赠与给儿子,其他子女---能---吗?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房一般是登记在户主(父亲)名下,如果是父---己的房子,赠与给哪个子女都可以,如果是全家的房子,只是登记在父亲名下,则看父亲分配得是否公平合理,如果每个子女都有,则合理,如果只给儿子,女儿什么都没有,则可能被重新分配。总之此类---案情复杂,建议带上材料跟律师面谈。如下面这个---,合作建房打---咨询,父亲名下几栋宅基地房,将其中一栋宅基地房赠与给某儿子,其他子女------。认为---出了证明,且已经使用多年无争议,好驳回了其他子女要求重新分配的诉求。
书节选: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11号房屋是否已分家给予黄某霞和钟某贵;第二是11号房屋加建的二至四层和旁边加建的之一、之二号房屋的归属问题。
首先,对于11号首层房屋是否已分家给予黄某霞及钟某贵,各方意见不一。依据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火村社区居民会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兹有我基地房屋应为家庭成员的共有房产,并非其一人所有,其只是代表登记。黄某霞及钟某贵本身就是该村村民,应当享有宅基地住房的份额和权利,不存在钟某坤、谢某娣、钟某洪、钟某君所辩称的黄某霞与钟某贵结婚借住房屋的问题。经综合比较,认为<证明>较为客观真实,---采信。黄某霞诉请双方已于2005年9月完成了分家析产,并将11号房屋分配给黄某霞及钟某贵一家的请求---合理,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增城区咨询-宅基地买卖合同律师-买卖合同有效无效咨询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选择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多年来,广州合拓坚持为客户提供好的服务,联系人:张静律师。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来函,亲临指导,洽谈业务。广州合拓期待成为您的长期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时请一定说明是在100招商网上看到的此信息,谢谢!
本文链接:https://tztz211531.zhaoshang100.com/zhaoshang/282025469.html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