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房时向父母借z款,过后单方写---约定利息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仅由写---一方对利息承担---责任,另一方无需承担利息,只需承担借z款。
判z决书节选:
但与此同时,李母并无证据证明款项出借时已与高男、吕女对利息作出约定,高男于2017年6月25日出具的<------确认协议>只能认定为是高男事后对借z款利息的追认。该追认行为是在没有征得吕意下所为,因此其效力只能及于高男本人,而不能及于吕女。吕女仅须对借z款本金60万元与高男共同向李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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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婚内协议约定共有房产人的,---时可以撤销吗?
律师---:夫妻婚内协议将婚后共同财产的房产约定方个人所有的,即使未办物权转移登记,一方亦可依约取得所有权。
案情简介:2012年,石某与陈某签署婚内协议,争抚养权咨询,约定共有房产归石某所有,---时石某取得房产并偿还抵z押---z款。2014年,双方---诉z讼中,关于该约定效力成为争议焦点。陈某主张该赠与未办物权登记,故其可行使撤销权。
法z院认为:案涉房屋由石某和陈某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自愿签署婚内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归石某所有,陈某执笔填写相关内容,对于协议约定及执行后果---知悉。双方基于家庭关系及婚姻情感作出---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保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可撤销赠与。而本案婚内协议系双方对婚姻期间所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而非系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单纯赠与行为,双方签订协议后房产所有权归石某所有,陈某不享有房产赠与撤销权。判z决案涉房屋归石某所有,剩余房款由石某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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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了---协议后未去登记---,过后协议还有效吗?
林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多年,积累了---的共同财产。孩子上大学后二人渐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几次想要---。2015年8月,两人在一次激烈争执后,决定协议---,并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屋两套,位于a区的一套归林先生单独所有,位于b区的一套归孔女士单独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也同时进行了分割。签署协议后的次日,双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前往民z---办z理---登记。
2015年9月,孔女士发现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情形,她觉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林先生应当净身出户。林先生认为自己没有,房屋已经按照---协议进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孔女士遂---至法z院,广州花都区咨询,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两套房屋,均由孔女士个人所有。
律师---:---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它既有身份关系的约定,也有财产关系的约定。按照<婚姻法>司z法解释三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或者到人z院协议---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未成,一方在---诉z讼中反悔的,人z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登记或者诉z讼调解---)成立时,---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林先生和孔女士虽签署了协议,但未前往民z---办z理---登记,该---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据此履行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缺乏履行基本,他人名下房产分割咨询,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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