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能分割吗?
律师解答:不能分割,如确属夫妻,应先提起物权---,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再另行---分割该房产。
相关案例:
李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已经六年。结婚前,由男方支付首付并以女方名义---z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房产,该房屋属于双方有婚意的婚前购房。此外,李先生的父母也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则登记在了李先生父亲的名下。庭审开始后,法官照例询问---房产的情况,被告则一股脑地将上述两套房产均提出来并认为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对李先生父母名下的房产,被告认为购房时是由李先生出资,之只是借用了其父母的名字,属于借名买房,所有权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被告的要求当然得不到法z院支持,原因在于:
1、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父母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首先推定该房屋为李先生父所有;
2、虽然被告认为购房款来源于原、被告,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3、由于------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天河区咨询,所以不能在本案---李先生的父母作为第三人而直接---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所有权。对于被告来说,如果其坚持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要另案---李先生的父母,由法z院确定并变更房屋所有权到双方名下后才能再行分割。
终,法官---对该项财产不予处理,同时告知被告可以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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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出资买房,要---了房子能要回去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当时父母出资买房写子女名下的真实意图到底是什么,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还是,这都需要原告举证。如下面这个---,夫妻---期间男方的父亲---,说房子是他借儿子名字买的,应过户给他,那就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才行。终因证据不足,被法z院驳回诉请。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可知,不动产登记簿为行政---颁发的---书证,具有当然的高度的证明力,当事人主张其为不动产真实权利人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所举证据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否则不---不动产登记簿。现<房地产权证>载明涉讼房屋的权属人为黄某云,多久能判离咨询,虽黄某标主张是其借用黄某云的名义购买涉讼房屋,且涉讼房屋全部由其出资,然黄某标确认其与黄某云、邓某玲未就涉讼房屋的权属签订任何书面的协议,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与黄某云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约定,另黄某标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涉讼房屋由其实际出资,因此,在黄某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涉讼房屋系其借用黄某云名义出资购买且由其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黄某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黄某云确认涉讼房屋为黄某标借用其名义而购买,但考虑到其与邓某玲之间存在------,对涉讼房屋的---存在利害关系,且邓某玲对黄某标及黄某云的上述主张亦不予确认,故就黄某云的陈述,法z院不予采信。因此,就黄某标要求黄某云、邓某玲协助办理涉讼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婚内继承的房产---时要分割吗?
孙先生父母早年离异,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参加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老人---疼爱孙先生,孙先生也非常孝顺,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老人生活。2014年孙先生和邓小结婚,因双方收入水平均不理想,婚后两人依然和孙先生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因邓小一直与孙先生爷爷奶奶存在矛盾,四人一直关系紧张。2015年,两位老人自感年岁已高,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的夫妻共屋遗赠给孙先生,并指明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2016年、2017年两位老人相继离世,孙先生通过公证遗嘱办z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了自己个人名下。2017年年底,邓小以感情破z裂为由---至法z院要求---,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孙先生继承的房产。
律师---:根据<婚姻法>7、18条的规定,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孙先生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遗产归孙先生个人所有与他人无关的表述,应当属于明确给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z院驳回了邓小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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