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恋爱期间买房写两人名字,一方没出钱分手时有份吗?
律师---:恋爱期间购房并登记为共有,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时,争抚养权咨询,未出资亦未偿还按揭款一方,不应认定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案情简介:2007年,何某购房,并与恋人顾某登记为共有人。后二人分手。2012年,何某以其独自出资购房并一直偿还按揭款为由,诉请确认该房屋归其全部所有。
法z院认为:何某出于对顾某的感情和---,亦为早日促成婚姻成立,何某将自己独自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属登记为双方各半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即为双方结婚。<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顾某购房、还---均未出资,房产加名分割咨询,且其未与何某结婚,顾某失去了受领并保持房屋一半所有权的根据,房屋应从由何某名义登记占有一半状态变更为何某全部所有。
顾某主张其享有房屋份额系何某无偿赠与,但未提供赠与合同证实其主张,且何某本身家庭经济情况并不富裕,购房时还要向银行---z款21万元支付房款,何某将当时价值30万余元房产一半,无偿赠与顾某有悖常理,亦不符合客观现实。
何某在2011年想卖掉房屋,找顾某协商时,顾某不同意签名,何某此时才知道权利被---,何某2012年---主张权利,未超过两年诉z讼时效。判z决诉争房屋权属全部归何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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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嫁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我与丈夫于三年前结婚,婚后经常争吵,目前正准备协议---,在财产分割方面,对当时我的“嫁妆”归属出现争议。结婚时父母给我的“嫁妆”---时可以要回来吗?“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我的个人财产?
律师解答:女方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首先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次,该赠与的物品是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女方个人的赠与,在---时能否要求全部返还,要结合嫁妆的赠与时间来具体判断,婚前买房分割咨询,审判实践中各地法z院的判z决结果也略有差异!司z法实践中一般的认定标准是:结婚手续登记前和登记后。
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娘家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娘家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约定的,则按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需要---说明的是陪嫁房产,不能一概而论!婚前陪嫁,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这没有争议,广州越秀区咨询,婚后陪嫁,则要区分是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还是男女双方名下。<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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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张静律师解答:婚后还---金额/结婚时房屋价值×---时房屋价值=增值金额。增值金额÷2=另一方应分得金额。比如婚后还---了30万,结婚时房子价值100万,---时房子价值200万,增值金额就是60万。另一方就能分30万,是不是很简单呢?
判z决书节选:
上述房产,经双方确认,购买时价值为88.8万元,缴清税费后总值为100万元,购买时---z款为40万元,婚前---10万,婚后---30万,经鉴定,上述房屋结婚时×年×月×日评估市场价值为119.2万元;2016年12月30日评估市场价值为459.67万元。
法z院认为:该房产为李女个人婚前财产,然而,婚后共同还---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婚后共同还---部分所占结婚时房产价值的比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部分比例,按资产目前现价值计算相应财产权益现值。经计算为30万元/119.2万元×459.67万元=115.69万元。该部分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由刘男分得一半,即578450元。上述评估费用共19472元,由李女、刘男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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