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买方能得到什么补偿?
律师解答:
1、非同村村民合作建房分房协议无效;
2、协议无效后,出地方应当按市场评估确定的房屋整体现值扣除宅基地区位楼面地价后的价值补偿出资方。
案例:罗某为出地方,陈某为出资方,双方于1990年签订<合建住房楼协议书>,约定合建住房楼一幢2层,各占一层,建筑成本4万元以罗某的名义办理了宅基地证。2014年罗某向法z院提起要求返还房屋。
法z院经审理认为:<合建住房楼协议书>无效,陈某应当返还房屋给罗某,罗某应当返还陈某建房款并补偿陈某涉案房屋的建筑物价值,即按市场评估确定的房屋整体现值扣除宅基地区位楼面地价后的价值。涉案整幢房屋经评估整体价值为105万,其中宅基地区位楼面地价为100万,建筑成本价为5万元,罗某应当向陈某返还建筑成本5万元。法z院终:1、陈某返还所占罗某的房屋;2、罗某返还陈某建房款4万元。3、罗某返还陈某建筑成本5万元。
广州合作建房因违建被拆除,损失如何分担?
案情:外地村民陈某与本村村民许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由陈某出资对许某所有的老房子进行改造并加盖,陈某向许某支付8万元补偿费;建成后陈某拥有房屋50%的产权,并且今后对新翻修房屋的所有权益收入也按50%分配。后该房建到一半,因违建被行政执z法部门拆除,陈某要求许某退还8万补偿费并分担一半建房损失,许某不同意,陈某诉至法z院。
法z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陈某与许某之间是合作建房合同---,所涉及的建房用地地块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合同无效后如何赔偿咨询,其性质是宅基地。按---规定,这类地块只允许使用权人在该地块上建造房屋,使用权人不得非z法出租、买卖或变相买卖。
而陈某与许某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中约定,由陈某出资、许某出地的方式合作进屋建设,陈某由此拥有房屋50%的产权及收益。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实际上是非z法变相购买房产,其行为违反关于农村土地管理的相关---,合作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对于陈某与许某的责任认定,法z院认为双方对此负有同等过错。依无效合同返还的规则,陈某主张许某返还8万元,法z院认为旧房屋已拆除,这一损失应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所以法z院判令许某返还陈某4万元。
关于陈某要求许某折价补偿建房投入7万元的诉求,在建房过程中双方没有保存相关的工程资料,鉴定机构无法根据实际资料做出工程造价鉴定,且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陈某举证的汇总明细中表明,其因合作建房实际产生的费用7万元,法z院认定许某应当予以返还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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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家人出资合作建房写一人名字后房子是谁的?
阿卫与阿强是兄弟。几年前出面买了一块地,并建起一幢二层的楼房。房屋建好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办z证在阿强的名下。阿卫和王老伯搬入新房居住,阿强在外打工。后阿强打工回来,他认为虽然因建房曾向哥哥阿卫借过款,但房屋是自己出资建的,又登记在他的名下,房屋理应归其所有。因居住不便,要阿卫搬出去住。阿卫则认为,房屋是两兄弟和父---同出资建的,自己也有份。用于建房的出资不是,不同意腾房。两人协商不成,广州黄埔区咨询,阿强---到法z院要求阿卫腾房。
律师解释:公民应---取得和行使物权,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我国<民事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合同效力咨询,有责任提供证据。”阿强主张房屋是其出资建造,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即物权,应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是其单方出资建造的事实,即阿卫没有共同出资建房,阿卫的出资属于性质。本案中,阿强并没有提供---或其他形式的证据证明兄弟间曾就建房形成债z权债z务关系,对此,阿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争议的房屋虽然登记在阿强名下,实际应为家庭成员共有,家庭成员对房屋共同享有使用权。阿强要求阿卫腾房的证据不足,驳回其请求。
现实生活中,因父母、子女、兄弟等共享家庭财产,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产权人不一致,从而引发了不少民事---。当家庭成员为建造(购买)房屋均出了资金时,虽然该房屋是以其中一个家庭成员之名登记,只要有证据证明房屋是家庭成员共有的事实,房屋产权就依然由家庭成员共享。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家庭成员、其他亲属、朋友间出资建(购)房时,应该对各自出资的性质作明确约定。如果是性质,则应由人立具---给出资人,以此证明双方间形成的是债z权债z务关系,而不是合作建房(共同购房)关系;如果是合作建房(共同购房)关系,可以由各出资人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各自的出资额,房屋被收回索赔咨询,以证明房屋的实际产权状况,避免民事---,也有利于房屋将来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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