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母的宅基地房已经被拆掉重建了,新房其他继承人有份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份,谁出资建的归谁,如果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有证据多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给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包括不能进行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李父和叶母生前就已将戊-37地块上的宅基地房交由李某3拆除重建,李父于2009年---后,叶母将戊-32和戊-34地块上的宅基地房也交由李某3拆除重建,李某1、李某2、李某2(曾用名李某某)当时亦知晓并同意,虽然其称该拆除重建的---于被继承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李某3提交的建房合同和协议、转账记录、收据等---证实系由其出资拆除重建,故作为被继承人李父和叶母遗产的原有的三套宅基地房已经灭失,不能发生继承。李某1、李某2、李某2(曾用名李某某)要求继承涉案的三套宅基地房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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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作建房协议无效---中,能否把收款人一起告?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城市户z口买农村房咨询,如果签订合同的公司与收款的公司不一致,则如果收款公司能举证证明自己收款后已交给了签订合同的公司,则自己不用担责,如不能证明,则要与合同签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z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栢某公司是否应对永某公司应支付的建房款402742元承担连带责任。针对陈某的上诉请求与永某公司、栢某公司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
从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知,何某向法z院提交了陈某向栢某公司转款的流水记录共819518元,证明何某与陈某两人共同向栢某公司支付了合作建房的费用。从何某与陈某两人转款的总金额(包括建房款、见证费、维保、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周转金等)来看,广州越秀区咨询,与永某公司已收取何某、陈某两人款项的总金额一致,且时间相差无几,结合陈某向本院提交与其同时期和永某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的案外人王某向栢某公司转账的流水记录附言有a栋1003和1004房尾款记载的事实可知,栢某公司确实收取了王某的建房款。本案永某公司虽到庭参加诉z讼,但未举证证明其收取何某、陈某建房款的来源,而栢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进行抗辩,合同无效处理咨询,根据
广州宅基地买卖---中,同个经济联合社的算同村人吗?
张静律师解答:同一个经济联合社的,也算同村人。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z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由村集体组织进行统一管理。本案中,虽然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分属于白头石经济合作社和班岭经济合作社,但两合作社均属于黄陂经济联合社,地主---返还房屋咨询,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系黄陂经济联合社社员及黄陂社区居民委z员会的居民,在“村改居”之前,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同属于黄陂村的村民,故涉案房屋系本村村民之间的买卖,排除了房屋不能流转的障碍,苏卖家等主张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缺乏依据。判z决驳回苏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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