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仅签订了认购书能---过户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仅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一方不肯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只能---按照认购书的约定赔偿,如双倍返还定金,不能---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办理网签。
书节选:
关于沈某诉请城某公司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助其办理网签及不动产产权证,不交吉房屋咨询,并将不动产权证交付给沈某,能否成立。<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涉案<认购书>仅约定交易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但对于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等并无约定,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故涉案<认购书>不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仍属于预约合同的性质。涉案<认购书>仅为预约合同,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范畴,在城某公司不主动履行自身权利的情况下,无权予以干涉,无权---要求双方缔约,沈某诉请要求城某公司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手续,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沈某、城某公司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如何、何时未作约定,沈某要求城某公司协助其办理及交付不动产权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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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名买商品房能直接---开发商过户到自己名下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法律关系简单明确的话就可以。如果未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法律关系还需要证明可能就不会在一个---里处理,需要打两次---,即先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真实买房人再---名义买房人过户。如下面这个---,广州南沙区咨询,就认定法律关系清楚明了,开发商将房屋登记在名义借房人名下,10日后名义借房人再配合变更登记至真实买房人名下。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朱某与泰某公司自愿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赵某代朱某向第三人泰某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第三人泰某公司将房屋交付使用,但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已构成违约。现第三人泰某公司应协助朱某办理案涉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案涉房屋已付清按揭房款,第三人某银行应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涂销手续。另根据朱某出具的<具结保--->显示,朱某购买的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赵某所有,赵某并出具原件核对,朱某并未到庭参加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该<具结保--->的真实性。结合<具结保--->载明全部款项(含向银行按揭)均由赵某支付,及第三人陈述赵某以现金向其支付首期购房款,及赵某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按揭款由其实际支付等事实,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赵某和朱某之间就案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赵某是实际购房人,朱某是名义购房人,赵某要求朱某协助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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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广州预期交楼---的计算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张静律师解答:开始时间比较容易确定,就是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截止时间一般为符合交楼条件且开发商通知购房者收楼的时间。如下面这个---,开发商在楼房还不具备交楼条件(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候就通知购房者收楼,购房者---收楼。后开发商符合交楼条件了,却一直不通知购房者收楼。后酌情认定---出来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交楼违约责任认定的问题。对此,本院认定如下:
,许某已交付全部购房款,珠某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的2018年6月30日前完工并交付房屋,应当承担---交房的违约责任。讼争房屋所在楼宇于2018年11月12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已符合交楼标准,但珠某公司至讼争房屋取得---时亦未通知许某收楼并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本院基于本案具体案情酌情认定---交房---应以6161789元为基数,购买---房程序咨询,从2018年7月1日起按每日0.01%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即讼争房屋取得---之日)止。
第二,至于地下车库未砌筑问题,因该地下车库并未非<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标的,许某以此为由认为讼争房屋不符合交楼标准,诉请珠某公司向其交付满楼条件的房屋,虚z假租赁合同咨询,并计付---交房---至实际交付合格房屋之日止,缺乏合同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讼争房屋办妥---后已经由珠某公司交付给许某。珠某公司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后,已再次向许某发出楼函,许某仍---收楼,相应损失扩大应由许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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