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中,房屋价值评估一般多少?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房屋价值的评估每个---都不一样,差别非常大,跟房屋的新旧、位置、面积都有关系。如下面这个---,评估出来房屋的价值(含土地价值)就是67万,476平方米,本案为2019年---。
判z决书节选:
诉z讼中,劳买家申请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法z院---委托广东安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对涉案房屋价值(单列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为672648元;劳买家分得的房屋价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为204164元。根据评估报告核定,涉案房屋的区位楼面地价为1413.13元(672648元÷476平方米)。因此,劳买家分得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69667.3元(1413.13元×49.3平方米)。扣除上述土地使用权价值后,相应上盖物的价值为13449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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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丈夫婚前修建的宅基地房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既然是婚前修建的宅基地房,就属于丈夫婚前个人财产,---时妻子不能要求分割。如下面这个---,宅基地房不仅是丈夫婚前建的,还是登记在婆婆名下的,妻子要求分割就不支持。
书节选:
本案是---后财产---,关于姚妻要求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某号房屋(宅基地房)归其所有的意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一、二审程序当中,姚妻要求分割的几处宅基地房屋,均未提供房屋---的权属---,以佐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在2022年7月6日庭询当中,姚妻确认10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是郭夫的母亲,宅基地房屋在其与郭夫结婚前就建好了,两人亦无出资参与10号房屋的建设或修建。就10号房屋的权属情况,郭夫提交了广州市增城区某村民会的<证明>,证明内容与姚妻前面陈述的情况吻合。因并无充分的证据佐证10号房屋为姚妻、郭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姚妻坚持要求10号房屋归其所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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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与经济社签订的合建住宅楼协议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没有开发---就无效。如下面这个---,因个人有---的公司来规
避法律,终认定合建住宅楼协议无效。
书节选:
认为:关于岑原告与某联社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适用>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地主---返还房屋咨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前当事人一方已取得房地产经营---或者已---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无论当事人采取独立开发、合作开发或者合资开发房地产模式,广州越秀区咨询,至少应当有一方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本案中,中某公司<确认函>明确中某公司与岑原告为关系,中某公司在涉案项目开发中不参与实际开发,仅收取费用,该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使岑原告等个人开发房地产的目的得以实现。中某公司与某联社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合建住宅楼协议>及补充协议,虽具有上述规定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形式,宅基地赠与合建---咨询,然而从<协议>内容、中某公司<确认函>、当事人陈述等均可明确系为掩盖岑原告通过具有房地产经营---的中某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实际投资、开发、控制并获得相应开发利润的事实。可见,<协议>才是中某公司与某联社签订系列形式合同下的实质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至庭审之日岑原告为无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个人,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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