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能---确认公证的宅基地赠与合同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理论上说来是不可以的,宅基地继承买卖打---咨询,公证只是公证双方签字的真实性,并不代表合同的---性和有效性。但实践中不同法官操作不同,有的法官会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无效,有的法官就认定不属于的受理范围,地主---返还房屋咨询,裁定驳回---。如下面这个---,法官就裁定驳回---。
书节选:
根据<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请求变更、撤销公---或者确认公---无效的,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的公证---提出复查。因此,李卖家主张撤销公---中关于<赠与合同>条、第三条中关于“李卖家将属于其本人所有的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号的宅基地份额赠与给李卖家”的该部分内容的诉请,不属于人民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不再另行制作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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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栋房屋有两个宅基地证,打起---怎么办?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中会向行政---发函询问两个宅基地证的真实性,如能查明就可以处理。如不能查明,则可能会以权属人不清楚为由裁定驳回---,不进行实体处理。如下面这个---,一栋宅基地房有两个宅基地证,不同的权属人。发函后仍不能确定那个证是真实有效的,于是以权属存在争议,需先经---处理为由驳回了原告的---。
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针对涉案土华村××号宅基地房屋,高某提交了其为使用人的某号宅基地使用证存根(发证日期96年7月25日),而徐某则持有其为使用人的某号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发证日期97年3月20日),发证---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经本院向相关---发函核实,规划部门存有高某的某号宅基地使用证档案材料,但对于徐某持有的某号宅基地使用证原件,规划部门没有否认其真实性;原发证---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被撤销后的承继者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道办事处因有关的宅基地证档案材料没有移交给该街道办,故无法提供相关档案材料予以核实。此外,据双方陈述,合同效力咨询,涉案房屋现状为五层半,这与徐某持有的宅基地证的证载情况吻合。故就本案现有证据而言,无法排除徐某所持宅基地使用证的证明力。鉴于涉案宅基地房屋目前存在权属争议,该争议不属于民事的审理范围,应由相关行政---予以处理。因此,广州黄埔区咨询,对本案高某的------以驳回,当事人可待相关行政---对权属争议处理后再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裁定驳回高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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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作建房协议无效---中,能否把收款人一起告?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签订合同的公司与收款的公司不一致,则如果收款公司能举证证明自己收款后已交给了签订合同的公司,则自己不用担责,如不能证明,则要与合同签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z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栢某公司是否应对永某公司应支付的建房款402742元承担连带责任。针对陈某的上诉请求与永某公司、栢某公司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
从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知,何某向法z院提交了陈某向栢某公司转款的流水记录共819518元,证明何某与陈某两人共同向栢某公司支付了合作建房的费用。从何某与陈某两人转款的总金额(包括建房款、见证费、维保、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周转金等)来看,与永某公司已收取何某、陈某两人款项的总金额一致,且时间相差无几,结合陈某向本院提交与其同时期和永某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的案外人王某向栢某公司转账的流水记录附言有a栋1003和1004房尾款记载的事实可知,栢某公司确实收取了王某的建房款。本案永某公司虽到庭参加诉z讼,但未举证证明其收取何某、陈某建房款的来源,而栢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进行抗辩,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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