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两人共同购买小产权房,一个人能---买卖合同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合同无效,但不能要求房款返还给一个人,必须两人达成一致法z院才会判z决返还购房款。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涉案的<大某公寓合作建房合同>名为合作建房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土地属于兴某经济社的集体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宅基地是村民基本生产、生活的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涉案的<大某公寓合作建房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骆某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骆某提出的要求兴某经济社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因涉案房屋是骆某与罗某在---期间为共同利益出资购买的财产,应为双方的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骆某与罗某就涉案房屋的处理以及购房款的返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先就共有财产的分割进行处理,广州越秀区咨询,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亦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前提下,外村人买宅基地无效咨询,骆某单方提出要求兴某经济社向其返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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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合建协议无效后,---补偿权益如何分割?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各个法官可能有差别,但关键是房屋价值如何认定。有的法官直接以---补偿协议中现金补偿的价值计算房屋价值,有的法官可以评估安置房的市场价值,这样会导致赔偿金额的---差异。下面这个---可以作为参考:某合建协议无效后,因安置房已经建好,买家申请评估安置房的市场价值,终先返还出资款,合同效力咨询,然后赔偿增值损失,增值损失按安置房市场价值减去出资款,剩余就是增值损失,一半应赔偿给买家。
书节选:
认为:生效已认定某厂与姚卖家等合建原某巷三横7号房屋的行为因违反---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三方协约书>名为合资建房,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转让的一种形式。姚卖家作为讼争房转让方明知农村宅基地住房不能转让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的其他人,却为了经济利益将合建的房屋部分转让给非本村村民,应承担转让行为无效的主要过错责任,理应向某厂返还出资的房款。某厂明知其不能买受农村宅基地住房而受让,亦负有过错,故因合同无效所导致的出资款利息应由某厂自行承担,本院对某厂主张的出资款利息不予支持。原合建房屋已---,李某某、姚某3、姚某1、姚某2作为
广州---购买村民的宅基地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属于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宅基地房屋流转。
本案为物权保护---,主要---复某---及复某小学占有使用涉讼房屋是否具有合理依据。现复某---及复某小学主张系由复某---向黄某成购买涉讼房屋后交由复某小学使用,复某---为此提供了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向黄某成、陈某支付了合理对价,同时,复某---、复某小学及陈某均确认涉讼房屋已由复某小学实际占有使用逾二十年。陈某虽对复某---提供的收款收据、等不予确认,并称未收到上述款项,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另陈某自认黄某成及其早于二十多年前已知悉涉讼房屋由复某小学占有使用,但在2018年其委托律师向复某---寄送律师函之前,黄某成及其均未曾向复某---或复某小学主张过任何权利,实有违常理,故法z院对复某---及复某小学的主张予以合理采信,复某---已向黄某成及陈某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其与复某小学对涉讼房屋的占有使用合理有据。因此,陈某主张复某---及复某小学返还涉讼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请,缺乏理据,法z院不予支持。
对于陈某提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的主张。本院认为,复某---与黄某成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属于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宅基地房屋流转,并未违反法律、行政z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农村房屋买卖争议咨询,陈某亦在庭审中自认除涉讼房屋的宅基地外,其名下还有一处宅基地,涉讼房屋转让不会导致陈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权利的丧失。陈某关于涉讼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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