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签了---协议后未去登记---,过后协议还有效吗?
林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多年,积累了---的共同财产。孩子上大学后二人渐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几次想要---。2015年8月,两人在一次激烈争执后,决定协议---,并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屋两套,位于a区的一套归林先生单独所有,位于b区的一套归孔女士单独所有,广州越秀区咨询,其他共同财产也同时进行了分割。签署协议后的次日,双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前往民z---办z理---登记。
2015年9月,孔女士发现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情形,她觉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林先生应当净身出户。林先生认为自己没有,房屋已经按照---协议进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孔女士遂---至法z院,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两套房屋,均由孔女士个人所有。
律师---:---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它既有身份关系的约定,也有财产关系的约定。按照<婚姻法>司z法解释三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或者到人z院协议---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未成,一方在---诉z讼中反悔的,人z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登记或者诉z讼调解---)成立时,---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林先生和孔女士虽签署了协议,但未前往民z---办z理---登记,该---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据此履行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缺乏履行基本,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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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张静律师解答:婚后还---金额/结婚时房屋价值×---时房屋价值=增值金额。增值金额÷2=另一方应分得金额。比如婚后还---了30万,结婚时房子价值100万,---时房子价值200万,增值金额就是60万。另一方就能分30万,是不是很简单呢?
判z决书节选:
上述房产,经双方确认,购买时价值为88.8万元,缴清税费后总值为100万元,购买时---z款为40万元,婚前---10万,婚后---30万,经鉴定,上述房屋结婚时×年×月×日评估市场价值为119.2万元;2016年12月30日评估市场价值为459.67万元。
法z院认为:该房产为李女个人婚前财产,然而,婚后共同还---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婚后共同还---部分所占结婚时房产价值的比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部分比例,按资产目前现价值计算相应财产权益现值。经计算为30万元/119.2万元×459.67万元=115.69万元。该部分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由刘男分得一半,即578450元。上述评估费用共19472元,由李女、刘男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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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嫁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我与丈夫于三年前结婚,婚后经常争吵,目前正准备协议---,在财产分割方面,对当时我的“嫁妆”归属出现争议。结婚时父母给我的“嫁妆”---时可以要回来吗?“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我的个人财产?
律师解答:女方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首先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次,该赠与的物品是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女方个人的赠与,在---时能否要求全部返还,要结合嫁妆的赠与时间来具体判断,审判实践中各地法z院的判z决结果也略有差异!司z法实践中一般的认定标准是:结婚手续登记前和登记后。
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娘家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娘家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约定的,则按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需要---说明的是陪嫁房产,不能一概而论!婚前陪嫁,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这没有争议,婚后陪嫁,则要区分是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还是男女双方名下。<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净身出户协议效力咨询,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变更抚养权咨询,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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